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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常見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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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一般需要簽訂相關的買賣合同,而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違約的情況,那麼你知道常見的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情況有哪些嗎?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常見情況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常見以下幾種情況:

上海房地產買賣合同》的違約糾紛

第一種違約糾紛: 買家違約,解除合同。

買家違約從時間段上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買賣雙方尚未簽署《居間協議》,僅支付定金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有權沒收定金。

第二階段:買賣雙方簽署《居間協議》,尚未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第二階段,依據以下不同情況,買家違約,賣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權利。

1、《居間協議》不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有權沒收定金。

2、《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尚未支付房款、賣家尚未交房。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買家承擔房價下跌部分的30-50%.

3、《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已支付房款、賣家已交房。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買家承擔房價下跌部分的50-100%.

第三階段:買賣雙方已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買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違約糾紛: 賣家違約,解除合同。

賣家違約從時間段上也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買賣雙方尚未簽署《居間協議》,僅支付定金。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階段:買賣雙方簽署《居間協議》,尚未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第二階段,依據以下不同情況,賣家違約,買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權利。

1、《居間協議》不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2、《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尚未支付房款、賣家尚未交房。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賣家承擔房價上漲部分的30-50%.

3、《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已支付房款、賣家已交房。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賣家承擔房價上漲部分的50-100%.

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賣家承擔違約金。

第三階段:買賣雙方已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買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賣家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