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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彙總8篇

合同協議 閱讀(2.76W)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彙總8篇

勞動合同 篇1

在我國勞動用工過程中,一直存在著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一旦雙方不再繼續互相履行權利義務,對於此情況下應認定為解除還是終止產生了廣泛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在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將對方“炒魷魚”,是為勞動關係的終止;另一種則認為,若允許隨時將對方“炒魷魚”而不遵循“預告解除”的規定和“即時解除”的限制性前提或者允許用人單位隨時辭退勞動者,都將對企業、勞動者以及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

《合同法》對合同形式成立要件的規定

一般來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有關聯性的不同概念。

根據《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的,合同成立。

對於要約及與之對應的承諾通過何種方式體現的問題,《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此基礎上特別強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那麼對於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取書面形式的,是不是就不予承認呢?《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針對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給出的答案。

根據《合同法》中“對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以規定或者約定的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有關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合同成立的關係

在我國眾多法律中,有些法律明確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典型的為勞動合同。

早在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就以第十九條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後來的《勞動合同法》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又作出了人性化的規定:一個月的緩衝期。

一般情況下,勞資雙方為建立勞動關係而進行磋商過程中,會對下列基本事項進行口頭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和勞動報酬。一旦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合意並且開始履行,勞動關係即行建立,這也就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實踐中即使是事實勞動關係也是種合同關係,只是口頭形式而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係本身具有平等締結履行和履行過程中單向管理(失衡)的雙重性,即一方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雙方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勞動者是被管理者,雙方是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

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旨在消滅事實勞動關係,所以自從《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國家不再承認事實勞動關係。這樣的觀點是否能經得起推敲呢?

為了明確事實勞動關係的地位,原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以第二條中提出: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後來又以勞社部發12號檔案頒佈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的提出瞭解決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對於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上,勞動部針對海南省人事勞動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做出了《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覆函》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上述觀點得到了最高法的積極響應:不但各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將事實勞動關係比照勞動合同判決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最高法在第一次系統地就勞動爭議適用法律作出解釋時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筆者認為,20xx年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對《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簡單重複,故而事實勞動關係的處理在20xx年1月1日前後是沒有較大的區別;即便如此這個形式上的“簡單的重複”在《勞動合同法》是有著重要的意義的:

首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緊接著就以第二款規定了人性化的一個月緩衝期規定;後面又以第三款規就“用工前就訂立勞動合同在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勞動關係的建立”問題作出了規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確立了在“一個月緩衝期”內不簽訂法定形式的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我們稱之為“締結勞動合同形式過失責任”),這是我國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後又一次參照英美法系作出的懲罰性的規定,旨在通過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方式強迫用人單位必須主動與勞動者訂立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勞動合同;立法沒有將增加工資標準一倍的支付作為行政處罰收入國庫而是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彰顯了《勞動合同法》鼓勵勞動者積極主動維權的立法本意,這就是資方反對《勞動合同法》的原因之一。

筆者認為,制定法律是一項非常嚴謹的國家行為,所以法律草案的每一個條款都是要經得起推敲的;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出現,是為了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條服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該法的立法目的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真正要消滅口頭勞動合同確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具體體現,使得勞動者維權有了更多的保障。

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表明,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但由於當時的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亦沒有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給予明確處理,導致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二十多年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依然較低。建築業、餐飲服務業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根據《20xx年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就業質量評價報告》顯示,

“中職畢業生中籤訂正式勞動合同的佔12.67%、高職畢業生中籤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比例為14.5%”。大量的資料表明,在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上,用人單位原因占主導地位。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初衷在於指導勞動者合理維權,但是不妨礙個別勞動者“投機倒把”地濫用“第八十二條”。

為了杜絕這一現象,使得“第八十二條”不被濫用,國務院頒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條例》以第五條和第六條對於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和超過一個月的不同時間內提出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有權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作出了規定。

《條例》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也就是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向辭退勞動者並可以拒付一切勞動報酬之外的給付專案,杜絕了勞動者歪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條例》規定,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可以看出:

1、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分水嶺在於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滿一個月;

2、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無權隨意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係,只有法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

3、國家對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除《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只有勞動者拒籤書面勞動合同才能解除勞動關係。

  從契約角度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符合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

《勞動合同法》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實施條例》要解決的是“經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而對於“勞動者不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國的立法在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的國情下還是傾向於寬容勞動者的態度,以彰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第六條再次明確了無書面勞動合同亦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精神。

據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有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精神來看,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又不滿一年的情形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試用期的期限待定勞動合同,而且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擅自解除或者擅自即時解除勞動關係,這樣才是符合對勞資雙方都依法加以保護的立法本意;而且通過將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係的隨意解除的民事責任等同於解除書面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更彰顯《勞動合同法》有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

有關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報酬如何確定的問題

一般來說,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後,雙方對勞動報酬的約定一般出現三種情形,筆者對於這三種情形如何分別作出闡述: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有關“勞動合同全面依法履行”的精神,用人單位應按承諾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發放勞動報酬。

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合同效力的關係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條的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作為民事行為表現形式之一的訂立合同也不例外。那麼對於勞資雙方有口頭約定工資標準的,對該口頭約定應當如何認定效力呢?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部分學者們認為,《勞動法》所稱的勞動合同,不僅僅指書面合同形式,包括口頭約定。按照這種觀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有口頭約定的,即使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我們從事審判工作的多數同志則認為,勞動關係是一種兼具民事和行政特點的法律關係,既然《勞動法》未作特別說明,那麼,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約定和書面約定兩種,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勞動關係已有口頭約定的,亦屬於訂立了勞動關係而不是所謂的事實勞動關係,只有既無口頭約定、又無書面協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才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十八條列舉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兩種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比照《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

現實中比較常見的是工資標準低、社會保險缺失和工傷概不負責的無效情形,其中最複雜、最普遍的當屬工資支付的有關問題。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包括約定勞動報酬條款在內,勞動合同被整體認定為無效的,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報酬標準的,就應當按照本單位的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可直接參照適用的標準,亦可參照其他單位同期、相類似工種、類似崗位的工資標準來確定其勞動報酬的數額。比如,某用人單位非法以欺詐、脅迫手段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明顯低於正常工資標準,當此勞動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後,該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亦不得適用,為保護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適用本條的規定予以解決。()通常情況下,這種參照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的勞動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往往是相同性質工作中獲取報酬較低的,故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對勞動報酬作出相對較高約定的,儘量應當按照約定標準來計算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自身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向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以第八十六條將其擴大為雙向責任,即明文規定過錯人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據此,我國的勞動合同並非當然無效,而是採取宣告無效,即勞動合同(條款)經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宣告後才發生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溯及力。

綜述

總之,勞動合同的形式不合法不能否決勞動合同的存在,更不能以此否決勞動合同的效力。對於勞動合同形式或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應追究其違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對於雙重違法的應分別追究、合併執行。將事實勞動合同按照“不滿一年”和“超過一年”分別視為“期限待定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勞動合同 篇2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或勞動合同終止,意味著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隨之消滅,隨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解除,也將產生一系列新的權利義務關係。以下做一個簡單介紹。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或勞動合同終止,意味著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隨之消滅,隨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解除,也將產生一系列新的權利義務關係。以下做一個簡單介紹:

一、當雙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的附隨義務:

1、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因此,勞動關係解除或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

2、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支付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關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同時《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關於支付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終止的賠償金。

3、 職工因工受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支付傷殘補助金的情形。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的,經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支付醫療補助金的情形。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按照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發放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給不低於六個月

工資的醫療補助金。患重病者和絕症的勞動者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5、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6、 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證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7、 用人單位按勞動者的要求辦理檔案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的規定,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8、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符合退休條件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9、 退還扣押的勞動者的財物及有關證件。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存放在單位的財物或者證件返還給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

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 當雙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附隨義務:

1、辦理工作、物品等的交接手續。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 保守商業祕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簽有保密協議的,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根據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應當保守祕密。

3、 競業限制業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條款的,應當按照競業限制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勞動合同 篇3

南京市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全稱: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乙方姓名: 身份證件號: 實際居住地: 聯絡電話: 風險提示:

企業的招聘工作完成後,就進入了用工階段,在用工前,企業一定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一是,企業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雙倍工資。如:企業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企業就得多支付員工11個月的工資。 二是,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將致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企業就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_____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時止。

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工作內容: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崗位從事

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勞動基準。

(二)工作地點:

(三)乙方應當提高職業技能,按相關標準及甲方依法制訂並公示的勞動規章和合同約定履行勞動義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乙方的崗位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每天工作_______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應當由甲方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二)甲方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按規定安排補休。

(三)乙方休息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或扣減辦法按國家及本單位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執行。單位有集體勞動合同的,可按集體合同約定。

四、勞動報酬

每月日為甲方工資發放日,工資發放形式為(現金直接發放、委託銀行發放),乙方的工資標準採用下列第( )方式確定:

(一)乙方實行月薪制,每月為_______元,具體辦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班加點工資按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標準計算。

(二)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為每月_______元(實行年薪制的每月預付工資為_______元);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按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執行,定額單價為________元。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應當保證本單位與乙方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

(四)乙方實行其他工資分配形式:

甲方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釋出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以及修訂勞動報酬規章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

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一)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月起,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和個人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乙方監督。

(三)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必須執行國家關於特種作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屬於、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甲方應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二)甲方承諾,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企業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和標準。

(三)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應當保障乙方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並不視為違反本合同。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方應當負責及時救治,並按規定為乙方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

七、其他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乙方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乙方的工資待遇為________元/月。

(二)培訓服務期:乙方由甲方出資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雙方可依法約定服務期;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承擔的違約金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雙方約定的培訓和服務期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保密和競業限制:乙方依法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的義務。乙方的保密範圍為:_________________,競業限制的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競業限制的區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競業限制期限為____月。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_______元。

雙方約定的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為本合同附件。

風險提示:

建議單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五類崗位,以保護公司商業祕密: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祕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祕密;

3、高階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資訊員——掌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資料等;

5、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

注意:公司給付給予上述員工經濟補償是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對競業禁止的範圍、地域、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稍有不慎可能導致協議無效。企業若有需要,請交給專業律師定製。

(四)其他(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約定。

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合同。

、本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程式和經濟補償規定標準執行。甲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雙方依法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乙方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續時支付。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乙方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日

居民身份證號: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___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___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汽車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 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_________元。乙方的其他勞動報酬按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辦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停運的,在停運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統籌及其它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租汽車準駕證》、《出租汽車駕駛員監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轉業軍人和國家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工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說依據國家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住所:

聯絡電話:

乙方:

住所:

聯絡電話: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條例,就聘用事宜,訂立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試用期及錄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條款聘用乙方為員工,乙方工作部門為_________職位,工種為_________,乙方應經過_______至_______個月的試用期,在此期間,甲乙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_______天通知對方或以_______天的試用工資作為補償。

(二)試用期滿,雙方無異議,乙方成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勞務工,甲方將以書面方式給予確認。

(三)乙方試用合格後被正式錄用,其試用期應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

第二條、工資及其它補助獎金

(一)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營狀況實行本企業的等級工資制度,並根據乙方所擔負的職務和其他條件確定其相應的工資標準,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按月發放。

(二)甲方根據盈利情況及乙方的行為和工作表現增加工資,如果乙方沒達到甲方規定的要求指標,乙方的工資將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員)會同人事部門,在如下情況,甲方將給乙方榮譽或物質獎勵,如模範地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生產和工作中的突出貢獻或物質獎勵,技術革新、經營管理改善,乙方也由於有突出貢獻得到工資和職務級別的提升。

(四)甲方根據本企業利潤情況設立年終獎金,可根據員工勞動表現及在單位服務年限發放獎金。

(五)甲方根據政府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狀況,向乙方提供津貼和補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提出的要求補助外,甲方將不再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其它補助津貼。

第三條、工作時間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時間每天為_______小時(不含吃飯時間),每星期工作_______天半或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小時,除吃飯時間外,每個工作日不安排其它休息時間。

(二)乙方有權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婚假、喪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在徵得乙方同意後,須安排乙方相應的時間輪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加班費。

(三)乙方成為正式員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半年後,可按比例獲得每年根據其所擔負的職務相應享受__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時,經甲方認可的醫生及醫院證明,過試用期的員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_______天,病假工資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調整變動工作時間,包括變更日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在照顧員工有合理的休息時間的情況下,日工作時間可做不連貫的變更,或要求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到崗工作。乙方無特殊理由應積極支援和服從甲方安排,但甲方應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第四條、員工教育

在乙方任職期間,甲方須經常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及社會法制教育,乙方應積極接受這方面的教育。

第五條、工作安排與條件

(一)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二)甲方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工作或終止合同。

第六條、勞動保護

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提供相應的保護,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為乙方支付醫藥費用,病假工資、養老保險費用及工傷保險費用。

(二)甲方根據單位規定提供乙方宿舍和工作餐(每天________次)。

第八條、解除合同

(一)符合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因營業情況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又不能改換其它工種。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調換其它工種

3、乙方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並造成一定後果,根據企業有關條例和規定應予辭退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4、乙方因觸犯國家法規被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甲方將作開除處理,勞動合同隨之終止。

(二)符合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了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3、甲方不按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三)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和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正在進行治療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

(四)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予妥善安置。

(五)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必須提前_______個月通知對方,或以_______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解除合同的程式按企業有關規定辦理。

(六)乙方在合同期內,持有正當理由,不願繼續在本企業工作時,可以提出辭職,但須提前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批准後生效。辭職員工如系由企業出資培訓,在培訓期滿後,工作未滿合同規定年限的,應賠償甲方一定的培訓費用。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甲方有權通過政府勞動部門,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崗位,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規定和企業的《員工手冊》以及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如觸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違反《員工手冊》和甲方規定的其它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按《員工手冊》等規定,分別給予乙方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因乙方違反《員工手冊》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本企業利益受到損害,如企業聲譽的損害、財產的損壞,甲方根據嚴重程度,可採取一次性罰款措施。

(三)如果乙方違反合同規定,貪汙受賄,嚴重玩忽職守或有不道德、粗魯行為,引起或預示將引起嚴重損害到他人人身和財產利益,乙方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上述種種,甲方有權立即予以開除,並不給予“合同補償金”和“合同履約金”。乙方貪汙受賄或損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利益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完全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和以後,不得向任何人洩漏本企業的商業機密訊息。乙方在職期間不得同時在與本企業經營相似的企業、團體以及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團體兼職。乙方合同終止或其他原因由本企業離職時,應向部門主管人員交回所有與經營有關的檔案資料,包括通訊、備忘錄、顧客清單、圖表資料及培訓教材等。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由甲方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6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7

合同編號:xxxxx

上海建峰職業技術學院 系(以下簡稱乙方),現委託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安排建峰職業技術學院應屆畢業生實習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乙方經與甲方聯絡協調後,委託甲方安排乙方學生從事與本專業相關的、以管理為主的實習工作崗位,甲方同意安排乙方 專業學生 名。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學生的能力、表現調整工作,乙方有反映學生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乙方學生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學生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及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學生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學生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乙方組織落實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意外保險。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實習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學生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及考核,合同範本《正規勞動合同樣本》。

乙方協助甲方進行實習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對學生畢業實習報告、畢業論文(設計)的輔導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五天,四十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並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學生加班時,按照上海市和甲方的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 實習津貼

甲方提供乙方學生在工作時間內的就餐;甲方每月付給每位乙方學生交通費 元;甲方每月付給每位乙方學生實習津貼 元。

第七條 實習合同解除的規定

一、乙方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崗位工作;

(2)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學生獲同意後,可告知甲方解除實習合同:

(1)因身體原因(需有相關證明)無法勝任崗位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實習合同約定支付實習津貼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因其它情況需要退出實習,需在兩週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八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學生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向甲方請假。

二、乙方學生若參加有關活動,可憑乙方出具的有關證明,事前向甲方請假。

三、甲方若要乙方學生赴外地(出上海市)實習,須經乙方同意。

第九條 違反實習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實習合同,給其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上海市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各方約定的事項,經協商後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參照《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協商解決。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勞動合同 篇8

一、口頭約定的合同

個別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出於企業自身需要,在招聘時故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僅作一些簡單的口頭約定。由於求職者大多極為珍惜這一就業機會,一般不敢對此提出或堅持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現糾紛,求職者權益就將受到損害。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合同訂立……",因此,口頭約定合同在我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約定條款明顯傾向用人單位一方,此種情形目前相當普遍,應引起求職者的重視。求職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逐條審查,對一些不合理、顯失公平的內容應堅決拒絕。

三、脅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招工時,強迫勞動者交納鉅額集資款、風險金、並脅迫勞動者與其訂立所謂的自願交納協議書,企圖以書面協議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四、附帶保證的合同

部分企業為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硬性規定另籤一份"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規則和條件,並把該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來約束勞動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資企業,私營企業或集體企業為應付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勞動者簽訂真假兩份合同。以符合有關規定的"假合同"應付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實際上卻用按自己意願與勞動者訂立的不規範甚至違法勞動合同來約束勞動者。

六、抵押性質的勞動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將其身份證、檔案、現金作抵押物,甚於扣留勞動應得的福利或工資,一旦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便將抵押物扣留。這種做法不但違反了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且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

七、無保障的勞動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不具備病、傷、殘、死亡補助和撫卹等內容,或雖有此條款但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一旦發生病、傷、殘、死亡等情況時,企業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問,或者以較低的金額給予一次性補助,其額度遠低於實際發生的醫療費和國家有關的法定標準,使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當然,無效或不合理的勞動合同五花八門、不勝列舉。因此,求職者平時應多學習一些有關法律知識,一旦遇上類似問題,就可以法律為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