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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價格相關知識

合同協議 閱讀(2.34W)

工程承包合同價格

工程承包合同價格相關知識

總價合同是指支付給承包方的工程款項在承包合同中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總價。它是以設計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由承包方與發包方經過協商確定的。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徵:一是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由承包方實施全部工程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二是擬實施專案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基本確定。顯然,總價合同對承包方具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採用這種合同時,必須明確工程承包合同標的物的詳細內容及其各種技術經濟指標,一方面承包方在投標報價時要仔細分析風險因素,需在報價會考慮一定的風險費;另一方面發包方也應考慮到使承包方承擔的風險是可以承受的,以獲得合格而又有競爭力的投標人。

在所有形式的總價合同檔案中,施工說明書尤為重要。施工說明書的條款只有在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修改。總價合同一般在能夠完全詳細確定工程任務的情況下采用。但在實踐中,合同標的物往往包括可定性質的工程量部分和不可定性質的工程量部分。因此,承包工程中往往出現工程量變更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簽訂合同時都寫進專用條款,即規定工程量變化導致總價變更的極限,超過這個極限,就必須簽訂附加條款或另行簽訂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承包方按發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內的分部分項工程內容填報單價,並據此簽訂承包合同,而實際總價則是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合同單價計算確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得變更單價。單價合同的執行原則:工程量清單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允許有上下的浮動變化,但分部分項工程的合同單價不變,結算支付時以實際完成工程為依據。因此採用單價合同時按招標檔案工程量清單中的預計工程量乘以所報單價計算得到的合同價格,並不一定就是承包方圓滿實施合同規定的任務後所獲得的全部工程款項,實際工程價可能大於原合同價格,也可能小於它。單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內所列出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為估計工程量,而非準確工程量。

固定價

固定價,是指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可調整,即在合同的實施期間不因資源價格等因素的變化而調整的價格。

固定總價

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設計圖紙、工程量及規範等為依據,發承包雙方就承包工程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即承包方按投票時發包方接受的合同價格實施工程,並一筆包死,無特定情況下不作變化。

採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範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作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一般不能變動。因此,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合同改選過程中的主要風險,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等變化而可能造成損失的風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承包包雙方均不能以工程量、裝置和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為理由,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因此,作為合同總價計算依據的設計圖紙、說明、規定及規範需對工程做出詳盡的描述,承包方因為可能要為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付出代價,所以往往會加大不可預見費用,致使這種合同的投標價格可能較高。

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條件一般為:

(1)招標時的設計深度已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工程設計圖紙完整齊全,專案範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確切,合同改選過程中不會出現較大的設計變更,承包方依據的報價工程量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不會有較大的差異。

(2)規模較小,技術不太複雜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報價時可以合理地預見到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

(3)合同工期較短,一般為工期在1年之內。

固定單價

1、 估算工程量單價

這種合同是以工程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的,亦可稱為計量估價合同。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通常是由發包方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為基礎填報相應單價,累計計算後得出合同價格。但最後的工程結算價應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來計算,即按合同中的分部分項工程單價和實際工程量,計算得出工程結算和支付的工程總價格。採用這種合同時,要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原估計的工程量不能有實質性的變更。因為承包方給出的單價是以相應的工程量為基礎的,如果工程量大幅度增減可能影響工程成本。不過在實踐中往往很難確定工程量為基礎有多大範圍的變更才算實質性變更,這是採用這種合同計價方式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有些固定單價合同規定,如果實際工程量與報價表中的工程量相差超過±10%時,允許承包方調整合同單價。此外,也有些固定單價合同在材料價格變動較大時允許承包方調整單價。

這種合同計價方式較為合同合理地分擔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承包方據以報價的清單工程量為估計工程量,這樣可能避免實際完成工程量與估計工程量有較大差異時若以總價合同承包可能導致發包方過大的額外支出或是承包方的虧損。此外,承包方在投標時可不必將不能合理準確預見的風險計入投標報價內,有利於發包方獲得較為合理的合同價格。採用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時,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方只要經過複核後填上適當的單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方也只需稽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較為方便。由於具有這些特點,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計價方式。

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大多用於工期長、技術複雜、實施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各種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的建設工程;或發包方為了縮短專案建設週期,如在初步設計完成後就擬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在施工圖不完整或當準備招標的工程專案內容、技術經濟指標一時沿不能明確、具體予以規定時,往往要採用這種合同計價方式。這樣在不能精確地計算出工程量的條件下,可能避免使發包或承包的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實施這種合同的標的工程在施工時要求建立施工日誌,施工過程中及時計量並建立月份明細賬目,以便確定實際工程量。

2、 純單價

採用這種計價方式的合同時,發包方只向承包方給出發包工程的有關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範圍,不對工程量作任何規定。即在招標檔案中公給出工程內各個分部分項工程一覽表、工程範圍和必要的說明,而不必提供實物工程量。承包方在投標時只需要對這類給定範圍的分部分項工程做出報價即可,合同實施過程中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

這種合同計價方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卻急需開工的緊迫工程,如設計單位來不及提供正式施工圖紙,或雖有施工圖但由於某些原因不能比較準確地計算工程量等。當然,對於純單價合同來說,發包方必須對工程範圍的劃分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使承包方能夠合理地確定工程單價。

可調價

可調價,是指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即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可能按照約定,隨資源價格等因素的變化而調整的價格。

可調總價

可調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設計圖紙及規定、規範為基礎,在報價及簽約時,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和當時的物價計算合同總價。但合同總價是一個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可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可調總價合同的合同總價不變,只是在合同條款中增加調價條款,如果出現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見的費用因素,合同總價就可按約定的調價條款作相應調整。

可調總價合同列出的有關調價的特定條款,往往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列明。調價工作必須按照這些特定的調價條款進行。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的風險,而承包方承擔合同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風險。

可調總價適用於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定很明確的專案,由於合同中列有調值條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專案較適於採用這種合同計價方式。

可調單價

合同單價的可調,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檔案中規定。在合同中籤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值。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對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具體調價辦法採用工程價款動態結算

工程價款的動態結算就是要把各種動態因素滲透到結算過程中,合結算大體能反映實際的消耗費用。下面介紹幾種學用的動態結算辦法。

1、 按實際價格結演算法

在我國,由於建築材料需市場採購的範圍越來越大,有些地區規定對鋼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價格採取按實際價格結算的辦法。工程承包商可憑發票按實報銷。這種方法方便。但由於是實報實銷,因而承包商對成本不感興趣,為了避免副作用,造價管理部門要定期公佈最高結算限價,同時合同檔案中應規定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商選擇更廉價的供應來源。

2、 按主材計算價差

發包人在招標檔案中列出需要調整價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價格(一般採用當時當地工程價格管理機構公佈的資訊價或結算價),工程竣工結算時按竣工當時當地工程價格管理機構公佈的材料資訊價或結算價,與招標檔案中列出的基期價比較計算材料差價。

3、 主料按抽料計算價差

其他材料按係數計算價差。主要材料按施工圖預算計算的用量和竣工當月當地工程價格管理機構公佈的材料結算價或資訊價與基價對比計算差價。其他材料按當地工程價格管理機構公佈的竣工調價係數計算方法計算差價。

4、 竣工調價係數法

按劃等號價格管理機構公佈的竣工調價係數及調價計算方法計算差價。

5、 調值公式法(又稱動態結算公式法)

根據國際慣例,對建設工程已完成投資費用的結算,一般採用此法。事實上,絕大多數情況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在簽訂的合同中就明確規定了調值公式。

成本加酬金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將工程專案的實際投資劃分成直接成本費和承包方完成工作後應得酬金兩部分。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成本費由發包方實報實銷,再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給承包方相應報酬。

這種合同計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工程內容及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著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或經驗。由於在簽訂合同時,發包方提供不出可供承包方準確報價所必需的資料,報價缺乏依據,因此,在合同內只能商定酬金的計算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廣泛地適用於工作範圍很難確定的工程和在設計完成之前就開始施工的工程。

以這種計價方式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

施有效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太感興趣。因此,採用這種合同詩人方式,其條款必須非常嚴格。

按照酬金的計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又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

採用這種合同計價方式,承包方的實際成本實報實銷,同時按照實際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給承包方一筆酬金。

這種合同計價方式,工程總價及付給承包方的酬金隨工程成本水漲船高,這不利於鼓勵承包方降低成本,正是由於這種弊病所在,使得這種合同計價方式很少被採用。

2、 成本加固定金額酬金。

採用這種合同計價方式與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相似。其不同之處僅在於在成本上所增加的費用是一筆固定金額的酬金。酬金一般是按估算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確定,數額是固定不變的。

這種計價方式的合同雖然也不能鼓勵承包商關心和降低成本,但從儘快獲得全部酬金減少管理投入出發,會有得縮短工期。

採用上述兩種合同詩人方式時,為了避免承包方企圖獲得更多的酬金而對工程成本不加控制,往往在承包合同中規定一些補充條款,以鼓勵承包方節約工程費用的開支,降低成本。

3、 成本加獎罰。

採用成本加獎罰合同,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事先約定該工程的預期成本或稱目標成本和固定酬金,以及實際發生的成本與預期成本比較後的獎罰計算辦法。在合同實施後,根據工程實際成本的發生情況,確定獎罰的額度,當實際成本低於預期成本時,承包方除可獲得實際成本補償和酬金外,還可根據成本降低額得到一筆獎金;當實際成本大於預期成本時,承包方僅可得到實際成本補償和酬金,並視實際成本調出預期成本的情況,被處以一筆罰金。

這咱合同計價方式可以促使承包方關心和降低成本,縮短工期,而且目標成本可以隨著設計的進展而加以調整,所以發承包雙方都不會承擔太大的風險,故這種合同計價方式應用較多。

4、 最高限額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

在這種計價方式的合同中,首先要確定最高限額成本、報價成本和最低成本,當實際成本沒有超過最低成本時,承包方花費的成本費用及應得酬金等都可得到發包方的支付,並與發包方分享節約額;如果實際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報價成本之間,承包方只有成本和酬金可以得到支付;如果實際工程成本在報價成本與最高限額成本之間,則只有全部成本可以得到支付;實際工程成本超過最高限額成本,則超過部分,發包方不予支付。

這種合同計價方式有利於控制工程投資,並能鼓勵承包方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 影響合同計價方式選擇的因素

在工程實踐中,採用哪一種合同計價方式,應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業主對籌建工作的設想,對工程費用、工期和質量的要求等,綜合考慮後進行確定。

1、 專案的複雜程度

規模大且技術複雜的工程專案,承包風險較大,各項費用不易估算準確,不宜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或者有把握的部分採用固定總價合同,估算不準的部分採用單價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有時,在同一工程中採用不同的合同形式,是業主和承包商合理分擔工程實施中不確定風險因素的有效辦法。

2、 工程設計工作的深度

工程招標時所依據的設計檔案的深度,即工程範圍的明確程度和預計完成工程量的準確程度,經常是選擇合同計價方式時就應考慮的重要因素。因為招標圖紙和工程量清單的詳細程度是否能讓投標人合理報價,取決於已完成的設計工作的深度。

3、 工程施工的難易程度

如果施工中有較大部分採用新技術和新工藝,當發包方和承包方在這方面過去都沒有經驗,且在國家頒佈的標準、規範、定額中又沒有可作為依據的標準時,為了避免投標人盲目地提高承包價格或由於對施工難度估計不足而導致承包虧損,不宜採用固定總價合同,較為保險的做法是選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 工程進度要求的緊迫程度

在招標過程中,對一些緊急工程,如災後恢復工程,要求儘快開工且工期較緊的工程等,可能僅有實施方案,還沒有施工圖紙,因此不可能讓承包商報出合理的價格。此時,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比較合理,可以邀請招標的方式選擇有信譽、有能力的承包商及早開工。

篇二: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新的合同價格形式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新的合同價格形式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

新版施工合同示範本在12.1“合同價格形式”中給出了與99施工合同範本完全不同的三種合同價格形式: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和其他型別合同。99版施工合同範本規定的三種合同價格形式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新版施工合同為什麼要進行這樣的改動:

第一,帶有“固定”字眼的合同價格,容易很理解成絕對固定,不論發生了什麼變化,合同價格均不能調整,一切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

第二,“固定價格合同”不能區分是固定單價合同,還是固定總價合同; 第三,可調價格合同原本不是一類單獨的合同價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價格並非不可調整,因此,沒有絕對的固定價格。

第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實務中非常少見,僅限於緊急搶險和工藝特別複雜等特殊情況,不宜單獨列為一類合同價格形式;採用定額計價的合同較為常見,宜將成本加酬金合同和按照定額計價合同列入其他型別合同為好。

通用條款12.1“合同價格形式”規定: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

2、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因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按第11.2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

3、其它價格形式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解讀:

2013版施工合同範本將合同價格形式修改為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和其他價格形式合同。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當事人就同一工程專案只能選擇一種合同價格形式。過去有的當事人在協議書中約定了採用固定總價合同,但是,在專用條款中又約定按照定額結算,發生扯皮,這種情況很多。

關於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

單價合同的意思是單價相對固定,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的風險範圍以外應當調整價款。因此,單價合同的結算價=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單價+合同調整價款。

單價合同的風險分配特點是,承包人承擔了單價的風險,發包人承擔了工程量的風險。

單價合同的適用範圍:與總價合同正好相反,適用於工藝相對複雜,規模較大,工期較長,設計檔案深度不夠,不能準確計算出工程量的工程專案。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一般宜採用採用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常見的糾紛,一是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約定不清。比如,鋼結構工程,當事人約定按照鋼材的噸數確定單價,但是,鋼材以外的材料價錢是否涵括在單價之中,沒有約定。二是因工程量清單錯誤,導致承包人報價偏差引起的糾紛。此種情況,屬於發包人的責任,應當調整合同價格。

關於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

總價合同合同的意思是合同總價相對固定,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總價不做調整,風險範圍以外應當調整。因此,總價合同的結算價=合同總價+合同調整價款。

總價合同的風險分配特點是,承包人即承擔了合同內工程量計算錯誤的風險,又承擔了報價的風險。業主容易控制工程造價,承包人風險較大。

總價合同的適用範圍:適用於技術簡單、規模偏小、工期較短,並且施工圖設計經過審查批准,能夠準確計算出工程量的工程專案。

總價合同常見的糾紛,一是總價所包含的風險範圍不清。當事人就總價合同中承包人應當完成的具體工作內容沒有約定清楚。此種情況屬於名為總價合同,實為總價合同的工作內容不清,如果當事人事後不能對合同內工程範圍達成一致,則無法按照總價合同進行結算,而應當按照工程價款約定不清處理,按照定額據實結算。二是投標報價的時候,圖紙設計的深度不夠,承包人只能按照初步設計圖紙或者擴初圖進行投標報價。此後,承包人按照施工圖進行施工。此種情況,應當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對於擴初圖與施工圖之間工程量的差額應當按照設計變更處理。

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關於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包括成本加酬金和按照定額計價的合同型別

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實務中非常少見,承包人無需考慮成本支出,僅限於緊急搶險和工藝特別複雜等特殊情況。

按照定額計價的施工合同,我們常見的糾紛是承包人讓利的約定。所謂定額下浮讓利,特指利潤和管理費的下浮。但是,我們經常見到當事人約定“按照施工合同總價下浮百分之十讓利”的約定。

工程直接費基於其所佔工程造價的比例,不允許進行下浮讓利,否則,就會出現工程價款不足以攤銷成本的的現象。如果還要不虧本,只能是偷工減料,造成不合格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低於成本競標。

篇三:施工合同價款方式

固定價格合同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雙方需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承包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可調總價合同

又稱為變動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基礎,按照時價(Current Price)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當然,一般由於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進行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承包商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業主而言,不利於其進行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就增大了。

可調單價合同

合同單價可調,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檔案中規定。在合同中籤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整。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h;

4)雙方約定其他因素。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專案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別。這類合同中,業主承擔專案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專案的全部風險。但是承包單位由於無風險,其報酬也就較低了。 這類合同的缺點是業主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專案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開展的專案。 2.新型的工程專案。 3.風險很大的專案。

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單位要承擔價及量的風險,對於一切工程量及價的計算錯誤都要承擔,所以承包單位的風險較大。

固定單價合同:基本上同上,但量是按實計量的,也就是說承包單位只承擔單價上的風險。這種固定總價合同在其適用的範圍內,合同雙方風險最小,最有利於合同目標的順利實現。但目前國內外工程中,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範圍有不斷擴大的趨勢,特別是對於工程範圍尚未完全明確的條件下采用這種合同型別,合同雙方的風險就更大,因此必須對此類合同的風險進行分析。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風險很小,主要承擔不可抗力的風險和合同規定的其他風險。承包商除了承擔合同明確規定的風險外,承包商的風險還包括:價格風險、工程量風險。承包商的價格風險包括:

(1)報價計算錯誤的風險,即純粹是由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風險。

(2)漏報專案的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承包商所報合同價格應包含完成合同規定的所有工程的費用,任何漏報均屬於承包商的風險,由承包商承擔由此引發的各種損失。

(3)不正常的物價上漲和過度的通貨膨脹的風險。在報價時,承包商必須對市場的變化作充分的估計,減少由於價格變化帶來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國有投資中小型專案一般採用這種辦法,對此我做了一些研究,發現這裡的固定價合同對於交鑰匙工程還是比較合適的,但對於一些設計一部分由發包方完成,而另一部分是承包方完成的專案,承包商就要修改工程量清單量的規則才行,如報鋼結構,因為一般鋼結構由承包商設計施工,對此報價有兩種方式,但對於固定總價下的合同只能按平方米報,而不能按噸位去報,因為前期的鋼結構設計未出現。對此我感覺現在的一些清單量的計算與合同的制定還是不統一的。

可調價合同: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此類合同總是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的風險,而承包方承擔合同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風險。

可調總價適用於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定很明確的專案,由於合同中列有調值條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專案較適於採用這種合同計價方式。 也有可調總價和單價之分。

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將工程專案的實際投資劃分成直接成本費和承包方完成工作後應得酬金兩部分。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成本費由發包方實報實銷,再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給承包方相應報酬。 這種合同計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工程內容及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著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或經驗。由於在簽訂合同時,發包方提供不出可供承包方準確報價所必需的資料,報價缺乏依據,因此,在合同內只能商定酬金的計算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廣泛地適用於工作範圍很難確定的工程和在設計完成之前就開始施工的工程。

工程承包合同型別及適用範圍?

1)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的工程數量(沒有數量,取決於圖紙)、單價(用於變更和支付)及合同總價固定不變,由承包人包乾,除非發生合同內容範圍和工程設計變更及約定外的風險。

適用:規模小、工期短、技術簡單、設計到位。

2)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的各分項工程數量是估計值,合同履行中,將根據實際發生的工程數量計算調整,而各分項工程的單價是固定的,除非發生工程內容範圍、數量的大量變更或約定以外的風險,可以調整工程單價。 適用:數量難以確定。

3)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又可以分為可調總價合同(工程數量是固定的、合同沒有工程量)和可調單價合同(工程數量是預估可調整的)。兩種合同的總價和各分項工程的單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範圍、條件、方法、因素和依據進行調整。

適用:規模大、技術複雜、工期長,總價:設計到位;單價:量無法確定,共同原因:人材機市場價格波動大。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實際發生額確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雙方約定的工程管理服務費、利潤的固定額計算,或按照工程成本、質量、進度的控制結果掛鉤獎懲的浮動比例計算。

工程幾種常用報價與合同方式適用範圍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