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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十篇

合同協議 閱讀(5.62K)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十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一套,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每平米(¥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共計(¥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三條 付款方式: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購房款(¥______________)元整,並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將其餘全部餘款(¥______________)元一次付清。

第四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房屋交付後,由乙方承擔與該房屋使用相關的全部費用。

第五條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房屋過戶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物件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釋出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稅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尋,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一、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並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1)一般主體要求。依《民法通則》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複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蔘與,所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特殊主體要求。為了維護房屋交易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現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必須具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批文、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依照現行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系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房屋買賣只有在自願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等,皆非買賣當事人真實意思,原則上視為無效。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否則,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例如,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不得瞞報房屋買賣價格偷逃稅收,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型別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型別: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型別,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字,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字,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字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字。但在正式合同文字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字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案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帶來這些關於房屋買賣合同要件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房屋租賃稅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麼計算

房屋租賃相應的租賃主體具體應該繳納哪些稅費、具體稅費應該怎麼計算、相應稅率是什麼?本文就相關租賃的繳納稅費問題作相應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以下稅款,根據財稅〔20xx〕24號檔案(對房產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分別做以下優惠):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

2.營業稅: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6.免徵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

首先,稅費繳納理論上,稅金應該由出租方繳納。

其次,舉例:以月租5000元為例計算各稅額?

個人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3%/2=75元 (2)城建稅=75*7%=5.25元 (3)教育費附加=75*3%=2.25元 (4)房產稅=5000*4%=200元

單位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5%=250元 (2)城建稅=250*7%=17.5元 (3)教育費附加=250*3%=7.5元 (4)房產稅=5000*12%=600元

再次,房屋租賃稅費概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徵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徵點。

營業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房租收入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關於房屋租賃稅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麼計算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彙總

在現今房價越來越貴的情況下,買房子可以說是一件大事兒,在簽訂購房合同是一定要謹慎仔細。那麼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

那麼怎麼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檢視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影印件很容易作弊。籤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使用規範的合同文字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採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字》,並按照文字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瞭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籤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3、查驗有關證明檔案

買期房要檢視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範圍內,買現房則要檢視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並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

8、注意合同文字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字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裡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買房籤合同補充協議注意事項:

在買賣的時候一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裡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裡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專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裡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裡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4、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階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裡了,買房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情,會花費我們大量的精力財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買房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明確裡面的內容,這可都關係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條款細節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編整理的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能夠幫助到您,讓您在買房籤合同時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二手房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產權過戶登記不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債權合同,屬諾成性合同,而產權過戶登記只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備要件。

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一種,同樣具有雙務、有償、諾成的性質。按照民法理論,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是以轉移不動產物權為內容的債權合同,該合同只要具備書面形式、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則有效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因此,不動產物權變動僅是不動產變動債權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動產物權過戶登記也是合同的履行行為。既然過戶登記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則在本質上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判斷,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登記過戶行為就是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記行為的發生,是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即買受人基於有效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才獲得請求出賣方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權利,出賣人才相應地負有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義務。登記是這一對權利義務相互運動的結果。若登記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登記本身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

(3)登記的公示作用不能決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進行統一登記過戶,體現了國家為社會利益而對房屋產權的流轉進行干預。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契約自由,倘若把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勢必使登記審查變成對雙方可否簽訂買賣合同及簽訂後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這已經遠遠超出了房管部門的職權。

(4)將登記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

由於二手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後、產權過戶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導致出賣人基於自身利益而一房多賣,或者待房價上漲,故意不協助買方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而不承擔違約責任,致使合同形同虛設,這將不利於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也難以適用於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

土建合同糾紛

土建合同比較常出現的爭議點有哪些?土建合同糾紛要怎麼處理?本文就整理了相關內容為大家解決這些疑問,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土建合同糾紛

一、合同爭議點

1)招標圖紙中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有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減少此內容或取消此內容。

業主在結算時希望根據實際情況結算,將減少或取消的內容在結算中全部扣減掉。而承包單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減少或取消內容較多,價格數目較大,承包單位利潤空間多的子項。承包單位認為業主雖然有權利提出設計變更,修改設計圖紙,但是不能夠在招標投標後有意將招標圖紙內容分解取消,從而有意降低工程造價。另外,在投標預算書中由於承包單位作為當時的投標單位,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可能會出現工程量上偏差,即與招標圖紙工程量不相符。那麼對於減少或取消的內容是按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扣減還是按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扣減,也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

2)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無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減少此內容或取消此內容。

由於承包單位在投標預算時採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在有些子項上有意漏報,而這部分內容業主恰巧在後來施工階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減少或取消該子項。那麼在結算時業主會按實際情況進行工程量上扣減。而承包單位可能會認為這些內容當初是作為投標時一種優惠條件,而在工程量上少報,或沒有計取,在結算時不能夠將投標預算書中少計取或未計取的內容再扣減。同時,在扣減時如何取用單價也使雙方不可避免的產生爭議。

3)招標圖紙設計中沒有的內容,實際施工圖紙增加內容。

此情況對業主與承包單位來說爭議較少,一般業主也能夠同意在結算中將招標圖紙中沒有而施工圖紙中增加的內容給予增加。可能會存在爭議性問題就是在單價的計取上。

4)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有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增加此部分內容。

此種情況一般業主都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將新增加的內容在結算中予以認可。但是承包單位在投標時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使得投標預算書中這部分內容工程量不準確。若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比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過多,則業主可能不同意在結算中再給予增加,若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相比過少,則承包單位可能利用設計變更,要求按施工圖紙工程量與投標預算書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單價時候,是否延續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報價,還是重新取用新單價也成為不可避免的爭議,雙方都會力爭採用此內容。

5)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無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增加此內容。

承包單位認為投標預算書中未計取的這些內容是投標階段作為一種優惠條件,現在業主在實際施工中增加了這些內容的工程量,承包單位不能夠再承受,要求在結算中增加這些內容的工程量。而業主可能認為既然承包單位投標預算中未計取這些內容,屬於承包單位為了中標作為優惠主動放棄這些項內容,因此不能在結算中增加計取。其次對於單價取用上也會存在爭議。

二、解決方法:

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根據工程實際經驗,應站在比較客觀公平的角度,採取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提出建設性意見。結算方式應採取下面的公式:投標預算書造價+招標圖紙與施工圖紙的差異,其優點是充分遵照合同約定,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倡導思想相吻合,結算內容相對明確。採用這種方式結算,要建立在投標預算書、招標圖紙與施工圖紙之間的圖差上,應該本著“交易習慣,雙方協商”的思想由業主與承包單位來解決問題。對上述五種爭議應採取以下相對應的五種具體解決措施:

1)對於第1種減少或取消的內容,首先確定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後採用承包單位投標預算中單價進行扣減量差。對於投標預算書中比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慮,因為為了使投標在總體上有競爭力,並且贏得合同,投標人對某些分項的工程量計取高於正常水平,必然對其他的分項中工程量的計取偏低。投標預算書中的單價問題也是同樣道理。

2)對於第2種漏項錯誤,承包單位無法證明其漏項錯誤究竟是工作疏忽、讓利行為還是故意留有餘地。此處的漏項錯誤損失有可能被別處的重項錯誤所彌補;漏項錯誤使承包商在投標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乃至獲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標圖紙工程量與施工圖紙工程量量差進行扣減。單價的取用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取,既可參考標底,也可參考當地標準定額及市場造價資訊,雙方協商確定。這種解決方式符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對於第1種和第2種情況所涉及內容均為取消或減少的內容,在這裡要做特殊說明。如果減小或取消的子項較多,價格數目較大,直接對工程價款產生巨大影響,筆者建議不能完全採用以上兩點方式。我們可參考國家水利部《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中第39條中相關規定。對於減少或取消內容所涉及工程價款與所增加內容相比超過合同價格的15%時,筆者建議只扣減主材費用,或雙方協商解決。

3)第3種情況,屬於新增的工程變更範疇,可以根據施工圖紙增加的工程量,採用現行定額和當地造價管理部門造價資訊調整單價,雙方協商確定。

4)第4種情況與第1種情況相對應,屬於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問題。

5)第5種情況應與第2種情況相對應,亦是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問題。

總之,對於施工圖紙預算模式下的固定總價合同發生變化時,在結算工作中應遵照國家相關法規,本著“交易習慣,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三、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近年來大多數的固定總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形式產生。一般情況招標人委託社會有資質的專業代理公司編制工程量清單,因此招標檔案中的工程量應該是準確的,投標人在投標前也可以複核,有重大錯誤時可以向招標人提出。這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因上述情況發生施工圖紙變化時,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爭議,可以採用以實際發生為基礎進行增加或減少。雙方可以根據上述分析的“交易習慣,協商解決”的五種情況對應實施。

不得租賃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租賃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為,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若出現產權糾紛,承租人隨時都可能會因為出租人沒有擁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書,受到糾紛影響而不能得到權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原所有權人的房屋其他權利如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在一定程度將受到限制。租賃該類房屋,承租人會因為房屋權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權利得不到合法保護。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屬於共有產權的房屋,在未徵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為,租賃這種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4、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產權處於不明狀態時即權屬有爭議的,這時,租賃房屋的合法性將難以得到保障。

5、違章建築

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合法建設手續建造房屋,之後也沒有補領規劃許可證。這類房屋,屬於建設規劃手續不齊的建築,規劃部門隨時對其實施規劃執法監督。租賃這類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

租賃建造質量、生活設施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將會受到影響。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採取抵押方式取得貸款購買的。這類房屋的抵押權人對該類房屋具有他項權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租賃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對抵押權人權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賃房屋,須謹慎對待,不要租賃上述九種情況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賃合法房屋之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這樣,有利於從法律角度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租房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地址: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地址: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同意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抵押貸款事宜,在河南省鄭州市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一、委託事項及期限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抵押貸款事宜,委託期限為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100個工作日。

二、貸款金額及期限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抵押貸款的金額為 元,貸款的起止日期及實際年綜合貸款利率(ⅹ%)以乙方與銀行協商的結果為準。

三、代理費用

本合同約定,代理費用為貸款本金乘3%,甲方應於收到銀行貸款款項之日前支付乙方全部代理費用,逾期支付的,每逾一日應當按照應付款項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提供其合法擁有的房屋產權證書並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抵押貸款手續;

2.甲方保證提供的全部證件真實、合法、有效,其提供的房屋及其下的土地沒有任何權利瑕疵,能夠順利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3.甲方應當按照銀行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計劃,因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後果應由甲方自行承擔;

4.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抵押貸款事宜;

5.貸款合同履行完畢,由甲方自行辦理房屋解壓手續,費用自行承擔。需乙方配合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注:因甲方資金不足,甲方向乙方借款15萬元用於銀行驗資和房產解壓,付給乙方利息計為月息三分,超出一個月按如下-----15天內為二分,15至30天內為三分計息。)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當積極為甲方辦理抵押貸款事宜,不得謀取除合同約定義務的個人利益;

2.乙方為甲方辦理抵押貸款手續,整理貸款相關銀行所需資料。

3.乙方有權選擇辦理抵押貸款的銀行,不受甲方的干涉;

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預先支付代理費用。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如甲方違約,應當向乙方支付三倍的辦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房屋評估費、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如因乙原因無法辦理抵押貸款,則由乙方自行承擔辦理貸款前期的辦理費用;如因甲原因無法辦理抵押貸款,則由甲方承擔辦理貸款前期的辦理費用;如因不可抗力、國家政策等原因致使無法辦理貸款,則應當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攤辦理費用。

七、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由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朱錦生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李補順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產買賣事宜,經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於光明街南一巷6號院北樓西單元二層西戶的房屋(建築面積58平方米)出售給乙方,其中包含院內小房子一間,屋內傢俱電器裝置。

二、甲方保證所售房屋符合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且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無任何抵押擔保。

三、甲乙雙方約定該房產的總成交價為人民幣壹拾貳萬捌千圓整,房產過戶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即支付全款給甲方;同時甲方將房產證交於乙方保管,並在三日內將房屋交於乙方。

五、甲方承諾20xx年底前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因房價變化等原因而不辦理過戶,願意承擔違約金叄萬圓。

六、甲乙雙方均陳述和保證,其配偶已經知曉本協議內容並同意簽訂本協議;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電話:

乙方:電話:

證人: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賣方:(簡稱甲方) 公民身份證號碼

共有人 公民身份證號碼

買方:(簡稱乙方)

共同購買人公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坐落在東營市東營區 小區號樓 單元 戶,建築面積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

第二條交易價格及付款方式

根據勝利油田的房屋政策,該房屋由甲方向勝利石油管理局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分期交納購房款,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款金額及進度與此密切關聯。據此,雙方確定房屋的交易價格及付款方式如下:

1、甲方向房管部門交納第一期購房款為叄拾叄拾萬元整(人民幣330000元)。對於第一期購房款,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肆拾叄萬元整(人民幣430000元)。

2、剩餘購房款,均由乙方按照房管部門核算的購房款實際金額和付款進度支付給甲方,由甲方向房管部門交納。乙方應在甲方收到房管部門交款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相應款項支付給甲方。

3、甲方收到乙方購房款後,給乙方出具購房款收條,作為乙方付款憑證。

第三條 房屋的交付

甲方應在拿到房屋鑰匙之日起10日內,將房屋鑰匙交付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收到房屋鑰匙的書面證明。

自甲方將房屋鑰匙交於乙方之日起,房屋所發生的任何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房屋的水、電、暖、氣、物業管理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房屋產權轉移及稅費負擔

根據勝利石油管理局現行的住房管理政策,房屋暫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自房屋能夠過戶之日起6個月內,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將房屋過戶給乙方。

辦理過戶手續需要的所有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發生《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及國家政策變更因素外,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在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過戶給乙方,每遲延一天,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元,雙方均違約的,各自承擔責任。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每遲延一天,向甲方支付相應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東營區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東營區人民法院對本合同糾紛不予受理,則提交東營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按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字、按印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位於的一處農村房屋的買賣事項,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充分、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位於_____市_____街道,相鄰為,建築面積,北屋,東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積為,房屋登記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權證登記在名下。

三、該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______村_____組集體土地,並徵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佔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給乙方前,甲方保證:

1、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或已徵得其他權利享有人的同意,擁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

2、本合同項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買賣協議或未因甲方個人或家庭債務與第三人簽訂賠償協議、抵押協議等或未因法院判決使第三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3、如甲方違反本保證,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購房價款30%的違約金。

五、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該價格包括該房屋使用所佔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六、房款支付:自該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並將該款項匯入甲方賬號為的賬戶;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額外向甲方支付房款總額的違約金,如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經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並享有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據第六條將全部房款匯入甲方提供的賬號之日起日內,甲方須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全部相關資料原件交付給乙方並負責騰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須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違約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為止;如甲方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辦理房產過戶的書面通知後日,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需要,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如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須向乙方每日支付元違約金,直至協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戶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與甲方無關的原因造成無法辦理過戶的,與甲方無關。

九、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後,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包括但不僅限於徵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如甲方得到該上述補償款後應當將該款項全部給付乙方,如甲方無故拖延或拒絕給付乙方,除全部給付補償款外,須向乙方支付。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賣方:xxxxxxxx(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買方:xxxxxxxx(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xxxxxx市xxxxx區xxxxxxxxx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築面積為xxxxx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xxxxxxxxxxxxxxx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xxxxxxxx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xxxxxxxxxxx元整(大寫:xxxx佰xxxx拾xxxx萬xxxx仟xxxx佰xxxx拾xxxx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xxxxxxxxxx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xxxx拾xxxx萬xxxx仟xxxx佰xxxx拾xxxx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xxxxxxxxxxxx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併支付給甲方),並於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xxxx拾xxxx萬xxxx仟xxxx佰xxxx拾xxxx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xxxxxxxxxxxx元整於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xxxx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並應在交房當日將xxxxxxxxx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xxxxxxx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xxxxxx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後,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xxxx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違約之日起xxxx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xxxxxxxxxxxx共xxxxxx人,委託代理人xxxxxxxx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xxxxxxxxxxxx,代表人是xxxxxxxxxxxx。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xxxxxxxxxxx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產權人xxxxxx份,甲方委託代理人xxxxxx份,乙方一份,xxxxxxx市房地產交易中心xxxxxx份、xxxxxxxx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簽字/蓋章):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簽字/蓋章):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年xxxxxxxxxx月xxxxxxxx日xxxxxxxxxxxxxxx年xxxxxxxxxx月xxxxxxxx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於_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第___________號,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產一套。

第二條:付款方式

1. 雙方議定上述房產出售價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價款為甲方淨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後,即可為乙方準備辦理過戶手續。

3.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三條:合同變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生三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 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雙倍返還乙方定金,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七條:本合同共____頁,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 乙 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電 話: ________ 電 話: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10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位於的房屋以人民幣 拾 萬 仟元整( )的價款出售給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據,其中含甲方轉交安裝煤層氣20xx元在內),甲方將所交村委出具購房款收據一併轉交於乙方,由村委、公證人見證,更正為乙方名下。

二、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隨該房屋一併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三、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立字為據,由村委,中證人見證。

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