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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五篇

合同協議 閱讀(1.82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轉讓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轉讓合同五篇

轉讓合同 篇1

轉讓方:__甲方):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__乙方):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乙雙方以誠信,互利為原則,經友好協商後製訂本協議,願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將甲方代理的移動業務及甲方開展業務所獲得的業務酬金一併轉讓給乙方、乙方向甲方繳納轉讓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整。

(二)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與中國移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簽訂的業務代理協議開展相關業務,並對自己所展開的業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諾:協議簽訂後,不干涉與插手乙方的各項業務。

2,甲方有義務承擔協議簽訂前的各項債務,並妥善處理,以保證不影響乙方業務發展和利益。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需在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全額支付轉讓費、如到期未支付,需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有義務承擔協議簽訂後的各項債務債權,與甲方無關。

2,甲方原開展業務所獲得的業務酬金將由乙方開具有效發票。

(五)違約責任:

1,如甲乙雙方有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違約方承擔相關損失。

2,如甲乙雙方有糾紛,雙方將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果,將上訴法院裁決。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約之日生效。

轉讓方蓋章:受讓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2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程序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於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准,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農民不願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絡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於政府的徵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並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並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並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衝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說、無效說和部分有效說。[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並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於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佔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範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穫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於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衝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說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於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於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檔案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於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說,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於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釋出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臺,也意味著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於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麼,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後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於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裡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於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於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麼,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著著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後有效,意思就是說,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麼由賣方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並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於,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於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後又由於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於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係等。其賠償範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於買方的損失了,相對於賣方而言,由於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於買方。並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後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於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於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後,應採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於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檔案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後,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範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並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於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為了方便乙方在XXXX停放車輛,甲方向乙方有償提供地下停車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汽車車位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向甲方購買XXXX編號為汽車車位。甲方保證對以上車位享有合法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甲方確保上述車位產權清晰,沒有經濟和民事糾紛。

二、甲、乙雙方同意將第一條商定的汽車車位一次性定價為人民幣元整(大寫)。(此價格中不包含汽車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車位的銷售特徵為:[現售車位]/[預售車位]

四、乙方在簽訂本合約三天內一次性付清汽車位使用費共計人民幣元,按時劃款到甲方銀行賬戶。經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收款銀行帳戶為:。

憑繳費清單領取汽車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權。如在約定時間內未付清全部使用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違約金。(自願退股協議書)

五、乙方所購的上述車位作為車輛停泊專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變該汽車位的性質、外觀、結構和各類設施,若有損壞或由此產生事故,乙方除應負擔恢復原狀費用外,還應賠償造成他人的損失並承擔後果。日常使用應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及車位管理制度,且交納相應管理費用。

六、乙方使用汽車位停放車輛時不得佔用公共通道。

七、乙方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按有關規定,無法辦理產權證、土地證手續,但享有與所購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權(不享有土地使用權);若國家法律政策對地下車庫使用權年限作出具體規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車庫使用年限按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處理。

八、甲方檢修、維護管道需借用乙方汽車位時,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

九、甲方有權先期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對地下車位進行管理服務,乙方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視為認可甲方之委託車位的管理方式。

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乙方享有轉讓、繼承的權利,涉及相關手續的變更,乙方須書面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變更協議,並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關的手續費,手續費按原車位轉讓價款的千分之二收取。

十一、代政府收繳的物業維修專項基金在簽訂本轉讓合同時按政府有關規定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因解決本協議爭議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全費、訴訟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十三、本合約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本合約一式兩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效力等同。

十四、本協議更改無效。

附:

一、雙方的有效身份證影印件;

二、車庫明細圖的有效影印件。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4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享有使用權的工業用地及享有所有權的廠房、裝置、材料等轉讓與乙方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業用地及廠房、裝置、材料等基本情況

工業用地屬於 ,位於 ,

土地權屬性質為集體,用途為工業,土地面積約為 平方米,甲方因享有對該工業用地的使用權,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廠房位於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甲方享有對該廠房的合法所有權。廠房內裝置、材料等詳見附件一清單。

二、轉讓標的及價款

1、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協議第一條列明的土地使用權、廠房、裝置、材料等。

2、轉讓價款共計 元整(金額大寫 元)。

三、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轉讓協議經甲乙雙方簽訂後,乙方應首付甲方人民幣 元整(金額大寫 元),餘款待甲乙雙方辦理完土地、廠房、裝置、材料等的交接手續之日(以雙方簽署交接單為準)一次性向甲方結清。

2、轉讓款由甲方開具收據。

四、承諾與保證

1、甲方承諾並保證其對本協議項下的工業用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及對廠房、裝置、材料等享有合法的所有權。

2、甲方承諾並保證其未對本協議項下的工業用地、廠房、裝置、材料等設定任何抵押或債務,且第三人不會對本次轉讓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

3、本次轉讓前,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或其它糾紛,概由甲方自行負責承擔與理清,與乙方無關。

4、甲方應於乙方支付首付款後 日內與乙方辦理土地、廠房、裝置、材料等的交接手續。

五、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按時按量將轉讓標的交付予乙方,每逾期一日,甲 方應按轉讓總價款的萬分之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其已支付的款項及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如甲方違背其在本協議中的承諾與保證,或甲方中途悔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其已支付的款項及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六、爭議管轄

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在本協議簽訂前,丙方與甲方已於20xx年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現就甲方與丙方所生之權利義務,三方經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

一、 原甲丙雙方合同權利義務承受

1、三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基於原甲丙雙方合同所享有或承

擔之全部權利、義務,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轉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2、原甲丙雙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除甲方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予乙方及本協議另有約定的條款外,合同項下的其它條款不變,對乙方與丙方均具有約束力。

3、在本協議生效之前,甲方依原甲丙雙方合同已向丙方支付房租,則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該款項視同乙方支付,丙方不得要求乙方另行支付。

4、本協議生效前已發生之甲方應履行義務或責任,不論甲方是否已履行完畢,均自本協議生效日起由乙方承受。本協議生效後,丙方不得基於原甲丙雙方合同再對甲方行任何主張。

二、 各方如因本合同產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三、本《轉讓協議》與原甲丙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一同構成有效的合約檔案,二者缺一不可。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雙執一份,經三方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丙方簽字(蓋章):

日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