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土地承包合同答辯狀

合同協議 閱讀(9.91K)

答辯人(下稱被告):某甲

土地承包合同答辯狀

被答辯人(下稱原告):某縣某村民委員會 因原告訴被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告已經支付給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但被告拒收2012年以後的林地承包金,被告構成了違約。

被告與原告於2017年1月23日簽訂合同後,被告按照合同的約定,每年把林地承包金匯到某縣某鎮林業工作站,再由林業站通知原告過來領取,被告從2017年到2011年都是按照這樣的方式支付給原告林地承包金,原告也同意被告這樣的交付租金方式,原告每年自願到林業站領取林地承包金。但從2012年起,不知原告出於什麼目的開始拒收租金,2012年起,原告一心想收回土地,由此,原被告之間產生了一些糾紛,由於產生糾紛,被告當年沒有把2012年的林地承包金匯給原告,原告之後也沒有向被告要過林地承包金,直到2017年被告把2012年和2017年的林地承包金按以前的習慣一起匯到了某鎮林業工作站,由林業站通知原告過來領取,但林業站催原告多次來領取土地承包合金,原告不予理會,拒不來領取土地承包合金。這一事實通過被告的匯款憑證及林業站的書面證明等證據都可以加以證明。因此,被告不欠原告的林地承包金,是原告自己違約拒收2012年以後的林地承包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承包金及利息的訴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農田失耕的損失10萬元,同樣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被告簽訂合同以後,被告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並沒有發生違約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損失的事。原告在訴狀中突然要求被告賠償農田失耕的損失10萬元,不知從何談起,原告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10萬元是怎麼樣計算得來的,更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管理不善與原告的10萬元損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請求法庭駁回原告這一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訴求。

三、原告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被告保留起訴原告要求其賠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2012年,被告林木採伐後,林地本應要進行多次撫育,但原告阻止被告進林地作業,造成這些林地至今沒有撫育,荒廢至今,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初步評估這些損失約85萬,被告保留起訴原告要求其賠償的權利。

四、應駁回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請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1)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的;(2)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因健康原因喪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繼承人無力承包或者放棄繼承,且又不進行轉讓、轉包和入股的; (3)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4)承包經營耕地的承包人棄耕拋荒的;(5)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6)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被告沒有違反上述的規定也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因此,原告的訴求於法無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

綜上所述,原告拒收租金、阻撓被告進林地作業,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而被告沒有違約,已經支付給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更無須支付原告所謂的經濟損失。原告與被告的合同沒有到期,原告應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其所有請求。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甲

二〇一x年x月x日

土地承包合同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扶綏縣渠黎鎮渠新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覃榮校 渠新村委會主任

被答辯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

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申請扶綏縣人民政府責令我村委會土地侵權,把姑良(地名)28.46畝確權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所有,土地權屬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所指 “姑良”地糾紛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現在的渠新村委會)按照縣、鎮兩級農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體土地,大搞農業生產,對全村範圍內屬於村集體多年荒蕪沒有耕種閒地利用機進行翻犁,當時翻犁“姑良”地的10.5畝土地時由於屬於村集體閒散荒地,所以第三生產隊(即現在的第三小組)沒有群眾及隊幹提出異議,然後由村委會統一發包給群眾經營。1988年村委會發包“姑良”地面積10.5畝,期限1988年8月-1996年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隊村民覃巨集保承包,並且到扶綏縣公證處公證。1997年繼續發包給渠新村三隊村民覃巨集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積是8.5畝,面積比1988年減少2畝,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廠排放汙水汙染泡水使得面積減少2畝。從1986開墾,1988年8月發包8年,到期又發包28年,這個期間渠新村委會連續發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組沒有提出過土地權屬爭議,而今年3月由於徵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爭議。依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釋出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答辯人使用爭議地近三十年,無論其權屬原來是無主地,還是屬於何人,經過三十年的發包使用,此地的權屬早已歸答辯人渠新村委會所有。因此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主張的答辯人“歸還被侵佔土地“的事實不能成立。

渠新村這個事實有1988年渠新村公所(即現在的渠新村委會)與承包人覃巨集保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1997年渠新村公所(即現在的渠新村委會)與承包人覃巨集

保簽訂的《耕地、開荒地承包合同書》內容證明渠新村委會實際屬於權屬人所種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會集體的土地,這近四十畝的土地,位於牙叉鎮志道村委會集體土地範圍內的“什清萬”地,此地既不屬於方口經濟社,也不屬於那放村,是四荒無主地。答辯人從1981年時就開始在此開荒,80年代主要在那裡種植山茅油,從2017年開始種植馬佔樹、橡膠樹。2004年被答辯人方口經濟社通過不正當程式將這塊地圈入其版圖內,非法擁有白集有(2004)第34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後,便向答辯人主張權利,要求答辯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被答辯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局釋出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四答辯人使用爭議地近三十年,無論其權屬原來是無主地,還是屬於何人,經過三十年的種植,此地的權屬早已歸四答辯人所有。因此被答辯人在起訴書中主張的答辯人“歸還被侵佔土地“的事實不能成立。

二、 答辯人在“姑良”發包的土地屬於渠新村委會土地的,白集有(2004)第341

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取得非

法,答辯人已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土地證。

2004年被答辯人方口經濟社未與那放村答辯人等土地實際佔有人協商,自作主張與國土局重新劃定界限。將答辯人等的土地劃入其版圖內,並以此為依據取得此爭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志道村委會根據土地的實際佔用情況,認為方口經濟社將答辯人村還有幾個村的村民所種植的土地圈入其集體土地證中,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便提出對國土局為方口經濟社新設的土地界限進行撤銷。志道村委會的請求得到了鎮政府的支援,2017年志道村委會的書記符文榮在牙叉鎮開會時將方口經濟社土地界限被撤銷一事進行傳達,並說方口村與那放村兩村之間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繼續在原來的土地上進行種植。方口經濟社的人因知道此次會議對其不利而拒絕參加會議。被答辯人白集有(2004)第34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因其土地界限圖被撤銷而失去參考依據,不能作為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存在土地侵權的證據。

三、 被答辯人所說的答辯人將其耕牛獵殺殆盡更是子虛烏有之事。

被答辯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將其耕牛四處散放,耕牛丟失後便遷怒於在附近從事種植的答辯人,四答辯人從未獵殺過一頭被答辯人所在村的耕牛。相反,答辯人的地卻因被答辯人的耕牛來踐踏而常常被踩壞,答辯人還未向其提出賠償請求,被

答辯人竟惡人先告狀。被答辯人的此種說法是沒有任何根據的胡亂猜疑,損害了答辯人的名譽權,答辯人對此不負責任的說法提出抗-議。

以上是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主要問題所作的答辯。請法庭查明實情,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2、證據目錄一份,共有

答辯人: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份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