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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經營合夥協議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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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甲 姓名: 合夥人乙 姓名: 合夥雙方本著自願、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

個體經營合夥協議合同範本

第一條 合夥內容

雙方自願合夥組建經營政和縣聖巨集陶瓷店,該店所有資產均屬合夥雙方共同所有,約定投資份額各佔投資總額的50%。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聖巨集陶瓷店,經營地點為政和縣南大街商住樓25號店面

第三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建材,陶瓷,潔具用品零售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5年,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合夥期滿可續訂合夥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出資。合夥人陳顯強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合夥人楊愛芳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10年5月15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夥資格並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500000.00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合夥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退夥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合夥人或他人可以退夥、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退夥、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合夥人簽名(蓋章):

乙合夥人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xx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