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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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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性 別:

郵 編: 出生年月: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表人: 家庭住址:

電 話: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合法、公平、誠信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完成固定專案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 專案,經驗收合格交付之日止。

二、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乙方掌握的知識和技能等情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

2、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表現,經與乙方協商達成一致,在對乙方進行一定的轉崗培訓後,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乙方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變更後的薪資福利待遇根據公司薪酬體系執行。

3、當甲方出現崗位空缺或新增崗位時,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向公司提出職務變更申請,甲方在對乙方的知識、技能、工作績效等情況進行綜合考察,確認勝任空缺崗位工作的,可以為乙方提供崗位變更機會,崗位變更後的薪酬福利待遇按照公司薪酬體系執行。

4、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並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

2、 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不同,提供相應的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3、 甲方實行每週五天(40小時)工作制。

4、 甲方確因工作(生產)需要乙方加班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或給予相應時間調休。因工作性質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現行薪酬制度確認乙方月工資為 元整(小寫:¥ )。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元整(小寫:¥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及員工績效每年對薪酬標準進行調整並確保不低於員工工作地勞動部門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在企業贏利的情況下,甲方每年按照薪資管理方案提高整體員工工資福利待遇。

2、如無特殊說明,甲方為乙方所提供的工資均為稅前工資。

3、甲方確定發薪日為每月10日,如遇發薪日為節假日的,則提前一個工作日發放;甲方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發薪的,在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告之乙方並說明原因後,可延緩發薪時間,但延緩發薪時間最多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4、工資發放方式分為現金髮放和工資卡發放兩種方式,原則上乙方進入甲方工作的第一個自然月以現金方式發放,自第二個自然月開始以工資卡注資方式發放。若有特殊情況的,經雙方協商確認後,以乙方能夠接受的方式發放。

5、甲方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對乙方的績效考評結果,按照甲方制訂的`相關政策確定乙方的獎金或紅利。

五、保險福利

1、 甲方根據國家及上海市勞動人事政策的相關規定,若乙方具有上海市戶口或引進人才居住證的,甲方全額繳納“四金”,不具備上海市戶口或引進人才居住證的,繳納社會綜合保險或國家規定的其他保險。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3、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4、 乙方符合上海市居住證辦理或人才引進條件,並符合甲方人才引進和使用條件的,若本人提出申請,在與甲方簽訂服務期協議後,甲方可以協助辦理。

5、 乙方在甲方工作滿一年以後,符合休假條件的,第二年可享有5天帶薪休假,之後每在公司多服務一年,可每年遞增1天帶薪休假,乙方最高可享受10天帶薪休假。

6、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看護假等有薪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