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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買賣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3.18W)

合同號:

商品買賣合同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賣方: 法人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地址: 郵編: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稅務登記號:

買方: 法人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地址: 郵編: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稅務登記號:

承運方:

電話: 傳真: 郵編:

買方、賣方及承運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棕商品;承運方同意承運賣方出售給買主的下述商品,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產品名稱、商標、品種、數量、金額及供貨時間:

二、交、提貨方式:

2.1由賣方委託承運方將粉煤灰運到買方指定地點,具體的工地名稱、運距運費、買方收料人見附件。

三、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

3.1賣方委託承運方將上述商品以汽車運輸方式運到買方指定的目的地(買方應在向賣方提交每次粉煤灰計劃用量的同時,向承運方書面告知其指定的運輸目的地,否則,發生的運輸錯誤所產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

3.2運輸費用的計價方式為:(1)凡運輸里程在40公里(不含40公里)以上的,運費一律按0.5元/噸公里計價;(2)凡運輸里程在40公里(含40公里)以內的,運費一律按20元/噸計價,運輸里程以賣方送貨點至買方收貨點的實際公里數為結算距離(準確公里數見附件),該合同價為含倍價。

該合同價為含稅價。

四、運輸贊用的支付方式:

為方便結算,三方同意按以下約定由賣方對運輸費用實行代收代付:

4.1承運方同意,其應收取的運輸費用由賣方代收代付。

4.2買方同意將應支付給承運方的運費直接支付給賣方。

4.3三方同意實行兩票結算,貨款發票由賣方向買方出具,運費發票由承運方向買方出具。

五、合理損耗及計算方式:

5.1以賣方送貨單數量為基準在買方的地中衡進行計量複驗,磅差在3%o以內、以賣方的地中衡計量為準,由買方承擔磅差部分:磅差超過3‰部分,以公平地中衡計量為準,買賣雙方以書面方式確認;是買方的原因由買方承擔,是賣方的原因由賣方承擔。

六、驗收質量標準、方法及異議的提出:

6.1賣方提供GB/T1 596-2005《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國家標準的粉煤灰。

6.2買方如對賣方提供的粉煤灰質量有異議,應在承運方包運到買方指定地點時提取粉煤灰樣品(買方如未提出提取樣品視為賣方提供的粉煤灰符合國家標準)。取樣部位由買賣雙方共同確定,所取樣品混勻後分為三份,一份供買方檢驗,一份由賣方檢驗,第三份封存。封存樣品由買方儲存。若雙方對質量檢驗結果仍有爭議,第三份樣品將送交賣買雙方共同指定的,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以該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為準。檢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

7.1買方按批次購貨應先款(該款項應包含向承運方支付的運輸費用)後貨,本合同期內粉煤灰的單價隨行就市。如有價格變動,賣方應提前在價格變動之前的七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賣方書面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須對其進行確認認可:收到買方確認函後,賣方可延續供應;如賣方在通知價格變動7個工作日內未收到買方的確認回函,賣方可停止向買方供應粉煤灰;如在賣方價格變動之後七個工作日內收到買方的確認函,賣方以變動後的新價格向買方恢復供應粉煤灰;如在賣方價格變動之後七個工作日內未收到買方的確認函,本合同終止執行。

7.2.1每月2 5 日為賣方對賬日,買方應在月對賬日後l 5個工作日內到賣方財務部核對 數量、單價、預付款、餘額,並以書面形式加蓋財務專用章或公章予以確認。買方逾期不予 核對的,賣方將視其情況停止發貨。

7.2.2發票開據:賣方和承運方開據發票的依據以7.2.1所核對的內容為準。

八、其它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8.1買方如需要賣方提供粉煤灰時,買方應在當日l 7:00時將粉煤灰計劃用量及粉煤灰品名,電話報到賣方調配中心值班室,然後在次日上午10:00一一11:00電話詢問賣方調配中心值班人員實際安排情況。如果買方未按前述方式辦理,賣方有權拒絕提供粉煤灰於買方,所造成的一切後果損失均由買方自行承擔負責,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8.2如因賣方原因造成粉煤灰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賣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因買方原因造成粉煤灰出現質量問題,由買方自行承擔責任,

8.3當承運方將粉煤灰運送到買方指定地點時,買方應對運到的粉煤灰進行書面簽收,同時,買方應保證運到的粉煤灰能順利卸貨,如因買方原因造成卸貨時間超過3小時的,則每超過一小時(不足一小時按半小時計算),買方應按整車運輸費用的1%向承運方支付停車等待費用。若因買方原因(例如買方儲灰庫已滿)導致粉煤灰不能完全卸貨,則買方應以未卸粉煤灰的噸位按本合同等3.2條的運費計價方式向承運方支付回程運輸費用。

8.4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電廠發電不正常或電廠停發電、裝置檢修)等,賣方應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買方,在此期間賣方不能滿足買方計劃用量不屬於違約行為。

8.5買方應在每月26日之前向賣方提供下月粉煤灰用量計劃(憑傳真件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如買方臨時用量較大時(200噸以上),應提前兩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否則,因賣方未向買方提供粉煤灰,或者提供的粉煤灰數量不足時,由買方自行承擔責任,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8.6由於承運方汽車運輸粉煤灰的特殊性,當買方在賣方處的貨款不足以運送一車粉煤灰的金額和運費時,賣方可暫停向買方提供粉煤灰;街買方補足貨款和運費時,賣方恢復向買方提供粉煤灰。暫停期間,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如發生糾紛,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它約定事項:

10.1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電廠發電不正常或電廠停發電、裝置檢修)等,賣方應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買方,在此期間賣方不能滿足買方計劃用量不屬於賣方違約。

10.2買方應在每月底前向賣方提供下月粉煤灰用量計劃(憑傳真件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如買方日用量較大時(200噸以上),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否則由飛翔方自行承擔責任。

十一、合同期:本合同有效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二、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及附件與本合同同樣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壹式五份,其中買方持壹份,承運方持壹份,賣方持叄份。本合同自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賣方蓋章): 買方(蓋章):

賣方授權代表(簽字): 買方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承運方(蓋章):

承運方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