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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行動電話機買賣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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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武漢市行動電話機買賣合同樣本

賣方:

買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行動電話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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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稱 │品牌及型號│出廠機身串│進網標誌擾│ 產地 │ 數量 │ 單價 │三包期限│

│ │ │ │號附件序號│ 碼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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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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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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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配│ │ │ │ │ │ │ │ │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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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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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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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金額(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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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交貨地點:簽約地點/交貨時間:即時/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現金/支票/付款時間:即時/貨到付款

第四條 驗收:

(一)賣方向買方說明商品,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誌、隨機配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開箱檢驗,正確除錯,保證商品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明示的配件和產品和質量狀況,經買方確認,當面向買方交驗商品,

(二)對於行動電話機的數量顏色型號(含隨機配件)、外觀有異的,買方有交貨時當場提出。

第五條 質量標準及三包規定:

(一) 質量標準:

(二) 三包規定:

1、主機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賣方負責在___日內免費維護、修理,並保證修理後的商品能正常使用。

2、商品自售出之日起___日內,主機出現效能故障時,買方可選擇換貨或修理。買方要求換貨時,賣方負責為買方調換新的同型號同規格商品;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時,買方可選擇換貨或退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三包有效期內,主機出現效能故障,經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憑修理記錄,賣方負責免費為買方調換新的商品。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賣方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4、三包有效期內,配件出現效能故障,經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賣方負責免費為買方退貨,並按當時的配件單獨銷售價格一次性退款。

5、對於其他質量問題涉及三包的,按照《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

以上關於時間的雙方約定,不得低於國家法定時間的.規定。

第六條 在三包範圍外,下列情況可以實行合理收費修理:

(一) 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 未按三包使用說明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三) 未按指定維修單位維修、拆動造成損壞的;

(四) 擅自塗改或無有效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五) 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 一方遲延交貨或提貨的,應每日向對方支付遲延部分合同總價的___%的違約金;

(二) _________ 。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買、賣雙方協商或向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電話: 電話:

住所: 住所:

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漢市通訊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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