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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運輸合同集合九篇

合同協議 閱讀(6.36K)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必備】運輸合同集合九篇

運輸合同 篇1

託運單位(簡稱甲方):

代運單位(簡稱乙方):

地址:刀壩鎮蘭克完小

為了鞏固校園衛生,確保校區、生活區環境潔淨,做到垃圾日產日清,甲方將日常生活垃圾(不包含施工土頭、樹枝等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委託乙方運到垃圾處理場,經協商制定合同如下,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時間:自20xxXX年9月1日至20xxXX年1月31日止。

二、清運辦法:

1.甲方修垃圾池壹個,乙方每週清理一次。

2.每日垃圾由甲方直接送到垃圾池,再由乙方轉運到垃圾處理場。

三、甲方應把日常垃圾按乙方指定地點裝入池內,乙方負責清運。否則可不運。

四、付款辦法:甲方應付給乙方清運費每學期950元,每學期到期一次性付款。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隨時協商或另定協議。

六、本合同期滿後,垃圾量如無增減可順延,否則另定。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XXXXXXXXXX 乙方(蓋章):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

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簽訂地點:XXXXXXXXXX 簽訂地點:XXXXXXXXXX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竭誠合作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承運全椒麗陽蘭庭鋼管、扣件等貨物運輸業務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名稱:全椒麗陽蘭庭1#、2#、8#、9#樓及地下車庫

二、工程地點:全縣椒陵大道與南三路交叉口處

三、內容包括:運輸、裝卸現場所有的鋼管、扣件等

四、單價:全椒———合肥(合肥邦富架業公司)

鋼管扣件:數量320車(暫估),綜合單價780元/車;合計249600元(大寫: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元整)。

備註:1、以上單價含勞務公司3%的管理費,乙方配合裝卸。

2、以上單價必須確保鋼管每車不得低於3000米。扣件每車不得低於120xx只。

3、具體推運車輛數以現場實際統計的車輛數為準。以上價格為綜合單價包含裝卸、運輸等一切費用。

五、工期:

1、滿足現場的進度需要。

六、付款方式:

運輸費用每達到10萬元時,經雙方核對確認後支付其運輸價款的70%,餘款在運輸全部結束後三個月內付清。

六、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費用自理,後果自負。

2、乙方簽收好貨物出場後一切事情均由乙方自行解決承擔,途中貨物丟失、損壞、盜竊均由乙方按原價賠償甲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

甲方負責運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負責運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乙方車輛:________部;車箱長5.3米、車箱寬2.3米、車箱高1.4米

運距:____________

公里運費:____________元/千米

結算方式:按車次結算,24小時結算一次(以現金方式結算)

此協議雙方認同,在約定時間內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將施工車輛安排到現場。

甲方負責聯絡住宿地方,乙方車隊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專案收取合理的管理費:工程總費用的__%.

違約罰金:乙方車隊按約定到達後甲方如無工程安排,違約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每車500元/天。乙方車隊沒按約定到達工地並施工,違約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500元/天。

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定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合同 篇4

成立的憑證為船票,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買、賣船票後合同即成立。

船票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

(三)起運港(站、點)(以下簡稱“起運港”)和到達港(站、點)(以下簡稱“到達港”);

(四)艙室等級、票價;

(五)乘船日期、開船時間;

(六)上船地點(碼頭)。

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旅客登船時起至旅客離船時止。船票票價含接送費用的,運送期間幷包括承運人經水路將旅客從岸上接到船上和從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間,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內、碼頭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設施內的時間。

旅客的自帶行李,運送期間同前款規定。

行李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為行李運單,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即時清結費用,填制行李運單後合同即成立。

行李運單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船票號碼;

(三)旅客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四)行李名稱;

(五)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六)包裝;

(七)標籤號碼;

(八)起運港、到達港、換裝港;

(九)運費、裝卸費;

(十)特約事項。旅客運輸合同樣本

旅客的托執行李的運送期間,自旅客將行李交付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時起至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交還旅客時止。

承運人為履行運輸合同,需要港口經營人提供泊位、候船、駁運、倉儲設施,托執行李作業、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務及其他工作等,應由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簽訂作業合同。

作業合同的基本形式為中、長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業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名稱;

(二)碼頭、倉庫、候船室、駁運船舶名稱;

(三)托執行李作業,包括行李保管、裝卸、搬運;

(四)候船服務,包括:問詢、寄存、船期、執行時刻公告,票價表,茶水,衛生間;

(五)旅客上下船服務;

(六)特約事項。

水路、行李運輸合同和作業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統一規定。交通部直屬航運企業可自行印製水路運輸合同、行李運輸合同和作業合同,其他航運企業使用的合同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印製、管理。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從20xx年7月17日起到砂石料運完為止。

二、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包裝形式、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如下:

三、甲方的義務: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乙方要保證安全運輸,運輸途中出現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每個月結算一次,甲方提供油料,每個月中旬甲方按每輛車預借5000元。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稽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後,一個月結算一次,當月底結清當月費用。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確保貨物按期運達。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擔責任。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辦理。發生訴訟糾紛時管轄權屬於乙方所在地法院。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共兩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方型雙橋車輛可供甲方砂石運輸使用,經甲乙雙方多次協商達成共識,甲方同意使用乙方車輛運輸甲方全部砂石,現達成協議如下:

二、具體協商細節專案條款如下:

1、甲方所需用砂石料由乙方提供,乙方運到甲方使用料場,按河砂每立方 元人民幣結算。

2、甲方所使用石子,乙方運到料場按每立方

3、付款辦法:乙方給甲方每運輸滿一萬元錢的材料和運費,甲方按百分之五十當場結算清楚。

4、乙方給甲方所運輸的所下欠的百分之五十餘款,甲方必須在20xx年12月31日之內全部給乙方結算清楚款項。

5、甲方邀請乙方擔任的砂石運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甲方拖工用料,否則,造成停工待料,由乙方負責擔任。

6、乙方在甲方正常施工開始,乙方負擔甲方的全部砂石運輸業務,甲方不得安排其它任何車輛拉料進場,如甲方自已小車運料進場,乙方無權干涉,除此之外,甲方違約時,甲方必須一次性全部結清前期的一切料款和運費。

7、以上合同是通過甲乙雙方認真考慮,達成共識,所簽訂的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反悔,如有任何一方違約,需負責承擔運輸總款的百分之二十的違約補償金。

8、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配送石材事宜,為了明確雙方的責任,經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運輸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嚴禁運輸國家禁運易燃易爆物品

品名:_大理石(白玉蘭、聖羅蘭等)__ 包裝:_木箱____ 單位:_噸_______ 單價:_510元/噸_ 數量:_以實際磅單結算_

第二條 包裝要求

甲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貨物,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送貨區域

__大連市中山區東港G03地塊星光耀專案工地_________

第四條 合同期限

從_20xx_年__3___月__27___日至__20xx__年__4__月__27__日,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就合同約定價格再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須用符合甲方配送貨的車輛,為甲方實行優質、快捷、安全的門到門配送貨服務。保證甲方的貨物按規定、要求、時間保質保量地配送至目的地。每天運輸前雙方議定運輸重量,超重時價格另定。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

貨物的裝車工作由甲方委託的加工廠負責,卸車工作由收貨人負責,在裝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責任由裝、卸方承擔。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收貨人憑有效證件、單據(或憑據)與乙方對證驗收、領取貨物。

第八條 收費標準與費用結算方式

1、收費標準:___10000___ 元/車,貨物淨重30噸以內,含30噸;超出30噸以上的按照300元/噸收取運費(以第三方車輛稱重為準);

2、結算方式:貨物按照要求到達目的地後,收貨方組織貨物驗收、卸貨,在貨物無損壞、無丟失的情況下,收貨方通知甲方將該批次運費支付給乙方(12小時內)。第九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負責將貨物配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收貨人,把貨物配送到目的地。配送通知發乙方後,甲方需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通知,有權向乙方提出,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費用。

(2)有權對乙方的配送貨過程進行監督、指導。

(3)委託的貨物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符合包裝標準。

2.甲方的義務:

(1)按約定按時向乙方交付配送費用。

(2)應向乙方提供有關配送貨業務的相應單據檔案(產品、 型號、數量、客戶準確地址及電話號碼、聯絡人等)。

(3)指派專人負責與乙方聯絡並協調配送貨過程中有關事宜。

(4)合同期內,乙方是甲方省內區域(包括市郊)的唯一配送 商,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另尋配送商,否則,乙方可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向甲方收取配送費用。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乙方就及時與甲方聯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向甲方收取保管費用。 2.乙方的義務:

(1)根據甲方的業務需要與發展,提供相應的運輸能力,即提供不同的廂車。

(2)在約定的時限內貨品全部裝車完畢42小時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3)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地點提取貨物,在裝貨過程中,乙方的駕駛員應負責進行監裝,對裝貨過程中的不當操作有責任指出並糾正,乙方將貨物送往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和接收人,由收貨人、乙方司機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交貨時如發現產品損壞或產品、數量、型號、規格不符等問題,乙方應要求接收人註明,接收人所簽字應為商家簽定的配送委託書接收人,乙方憑甲方認可的配送反饋單與甲方進行結算。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1.不按時與乙方結算配送費用,每超一天償付給乙方當月結算費用1%的違約金,但由於乙方提供的結算單據不及時除外。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承運車不能及時返回,甲方應根據當次加付運費10%作為補償金。(規定卸貨時間為5小時內)

3.甲方有負責為乙方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如甲方員工在貨物配送過程中發生以下現象之一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__200__元/次。(1)不按預約時間裝卸貨物。

(2)裝卸貨物當中有野蠻裝卸行為,乙方指出,甲方工作人員不及時更改。

(3)甲方協調不到位,造成乙方被投訴。

4.由於在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而招致貨物破損、爆炸,造成人身傷亡的,甲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

(二)乙方責任

1.乙方如送貨到達時間每晚於規定時間6小時,應向甲方支付當次運輸費10%的違約金;每晚於規定時間12小時,應向甲方支付當次運輸費20%的違約金;以此類推;若乙方送達目的地錯誤,應自費將貨物送達甲方要求的目的地,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經雙方確認,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的破損、遺失、短缺等任何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賠償值按批發價計算,且乙方不得擅自拆除貨物並重新包裝,因以上原因造成甲方違約或其他損失後,由乙方負責賠償。

3.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優質服務,如乙方員工在貨物配送過程中發生以下現象之一的(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元/次,同時乙方應按本合同繼續履行合同。

(1)不按時運送貨物,造成使用者投訴。

(2)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貨物並強行留給使用者,造成使用者投訴。

(3)在裝卸貨物中,司機刁難使用者,造成使用者投訴。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損壞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甲方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僅支付乙方運費。在運輸途中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如過路、過橋費等)全部由乙方負責。

2.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公眾透露對方的商業機密,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如名譽受損、經濟受損等)均由洩密方負責賠償。

3.不可抗力的原因,影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並詳細提供事故詳情及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所有的相關檔案資料。

4.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或雙方簽定的其他合同、協議,合同自發出通知之日起 30天后解除,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5.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6.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深圳市海俐行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聯絡人:聯絡人:

開戶行: 開戶行: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 號: 賬號: 地 址: 地 址: 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日 期: 日 期:

運輸合同 篇8

託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甲方現委託乙方承運甲方的運輸業務,乙方同時具備相應能力完成甲方的運輸業務。根據國家的有關運輸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貨物為:__________.甲方應保證委託承運的貨物不含有任何違法物品,甲方委託運輸貨物屬易燃易爆、易揮發、有毒、易碎商品時,甲方應在委託單中明確註明。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到達地

乙方根據甲方委託單的指令將貨物從甲方指定地點運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起運地和目的地有變更的,甲方應在貨物起運前書面通知乙方。

(貨運委託單見附件)

第三條 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

乙方承運貨物到達目的地經甲方指定驗收人驗收後,乙方應要求收貨人在甲方的貨物驗收單上註明驗收完畢字樣,加蓋收貨單位公章並簽字,填寫收貨數量及收貨日期。

6.以上事項,若由於不可抗力而發生的,可減輕或免除乙方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發生訴訟的,雙方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4.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有效期一年。

託運方: 承運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約時間:xxxx年xx月x日 簽約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運輸合同 篇9

本章共四節,三十四條。

在綜合各專門運輸法的規定和借鑑國際公約、各國運輸合同立法中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本章的運輸合同。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一般規定。主要規定了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則;第二節客運合同,主要規定了客運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三節貨運合同,主要規定了貨運合同的主要內容;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主要規定了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內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對運輸合同含義的規定。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本條可以看作是對運輸合同的定義,這個定義參考了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鐵路法第十一條規定,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託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義大利民法典第1678條規定,運送契約是指獲得對價的承運人負有將人或者貨物從一地運至另一地的義務協議。

運輸合同的定義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旅客、託運人。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的特性,當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運費或者票款權利承擔運送義務的承運人,另一方是享受運送權利並支付運費的旅客和託運人,雙方當事人的數目視具體合同關係而定。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為數人,如在相繼運輸中承運人可分為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有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各區段承運人。承運人多為法人或者組織,但也可以是個人。託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具有雙重身份,其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又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2.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有時就是收貨人,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另有收貨人,此時,收貨人不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外國和國際公約一般都規定,貨物送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有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經收貨人請求交付後,取得託運人因運輸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在存在收貨人的情況下,託運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是為了收貨人的利益,承運人應當依照運輸合同向收貨人交付,但收貨人的權利產生於請求交付之時,而非運輸合同訂立時,收貨人是運輸合同的第三人,也是運輸合同中重要的關係人。

3.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由此可見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送行為,不是貨物和旅客。

4.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是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權利是收票款或者運費;而旅客、託運人的權利和義務與其對應,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其運輸到約定地點,義務是向承運人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這裡的票款是指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這裡的運費是指在貨物運輸合同中,託運人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

在本章的立法過程中,對於是否規定運輸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對於各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已有專門法作了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已對鐵路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對航空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海上運輸合同作了規定,因此再在本法規定運輸合同就沒有多大意義,同時還會帶來適用上的麻煩,即在本法對運輸合同也作了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到底是適用本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還是適用各專門法中的規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本法採納了第二種觀點,這是基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運輸合同除了鐵路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外,還存在公路運輸、內河運輸等運輸方式,對於這些運輸合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規範,而合同法的規定是要對所有運輸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規範。在本法中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就可以對公路等其他運輸方式運輸的合同作出規範。

2.隨著運輸業的極大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運輸方式,這當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運輸方式,這種運輸合同有許多不同於其他運輸合同的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範圍太窄,只侷限於其中要有一種運輸方式是海運工具的運輸合同。本章在借鑑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基礎上對多式聯運合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這就可以補充我國以前規定的不足。

3.對於本章的規定與各專門法的關係問題,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只要各專門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有與本章的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只有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本章的規定。

4.我國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於運輸合同的規定詳略不一,有的還有不一致的規定。合同法總則以及本章的規定對三大運輸法起著補充的作用。

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釋義】本條是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運輸的規定。

什麼是公共運輸公共運輸包括班輪、班機和班車運輸,還包括其他以對外公佈的固定路線、固定時間、固定價格進行商業性運輸的運輸行為。公共運輸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在運輸中,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要比一般承運人的要求高些。在國外對公共運輸行為一般都有專門的行政性檔案進行規範,這些行政性檔案對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利益都作了較為有利的保護。

2.公共運輸的承運人的運輸行為除了具有商業性的一面外,還由於其是面向社會大眾(包括廣大旅客和託運人)的運輸,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例如從事鐵路旅客運輸的承運人就是屬於公用事業單位。

3.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對自己的運輸制定了固定的路線、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價格,這是公共運輸最為顯著的特徵,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之

間的合同的內容確定化了。這種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而是由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單方制定的,當然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對外公佈的固定的價格不是隨便制定的,而是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收入狀況而制定的,並且還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同意。

4.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公共運輸合同的格式化產生的原因是由於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具有壟斷性質,以及運輸事務的頻繁發生。這就決定了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但是隻有公平合理的,並且依照法律的具體規定而產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利益。為了防止公共運輸合同內容的不平等,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公共運輸合同一般都要經過國家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所以一般來說對於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我國的國務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門都制定了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等加以規範,例如我國的政府部門制定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都對公共運輸行為作了一定的規範。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的、合理的運輸要求。但在運輸工具已滿載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可以拒絕旅客的乘坐要求。由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正常運輸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拒絕旅客或者託運人要求按時到達目的地的要求。本條強調的是不得拒絕旅客或者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對這裡的“通常合理”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在不同情況下,其內涵是不同的,例如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坐的是頭等艙,旅客要求提供空調服務就是“通常合理”,而對散艙的旅客來說,要求提供空調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斷是否為“通常合理”,不是依單個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判斷,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判斷;最後,這裡的“通常合理”意味著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對旅客或者託運人實行差別待遇,例如同為乘坐普通艙位的旅客,承運人就不能對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費餐,而對另一些旅客不提供。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安全運輸的規定。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運輸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就運輸事宜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一般對運輸時間、到達地點和運輸的安全作了約定,承運人應當按合同中的約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要求承運人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的規定包含了三層意思:

1.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合理的期間內進行運輸。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期間內,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託運人託運的貨物運到目的地。如果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或者貨物不能按時到達目的地的,承運人就要承擔運輸遲延的違約責任。

2.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保證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運輸行為是一項帶有危險性的活動,特別是航空運輸更是高風險的行業,它直接關係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因此強調運輸活動的安全性是運輸行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運輸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則。安全運輸就是承運人要確保被運輸的旅客和貨物以及所使用的運輸裝置完好無損。有關法律都有專門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

3.承運人應當將旅客、貨物運到約定的地點。正如前面所述,運輸合同實質上是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個地點到另一個地點的位移,旅客或者託運人與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承運人把旅客

或者貨物運到約定地點。如果承運人不按合同約定的地點運輸,將旅客或者貨物錯運到另一個地點,如運輸合同中約定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上海,承運人卻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了南京,承運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按照約定或者通常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規定。

運輸合同是從起運地點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運人運輸時都要按照一定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在運輸中,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路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承運人應當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不得無故繞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之所以要規定承運人要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主要是基於以下兩方面的原因:

1.承運人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規避一些危險。我們知道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多次運輸行為的檢驗,並被證明是很安全的,如果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就有可能給運輸活動帶來危險,對於旅客或者貨物帶來危害。例如在民用航空運輸中,航空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精心測航的,選擇的路線一般都是比較安全的(例如少風暴的發生、少強氣流的出現等惡劣天氣出現),在國際民用航空運輸中,通常的運輸一般還要經過航線所經國家的特別准許,如果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就有可能對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2.一般來說,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還有可能造成運輸遲延,而運輸遲延可能對旅客或者託運人精神上、物質上造成損害。

在有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進行合理的繞行也是准許的,一般不按違約處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由於運輸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體的事由出現而發生的繞行。例如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出現風暴的情況下,航空承運人可以繞行。

(2)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承運人也可以繞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3.在運輸中遇到危險,為了運輸工具、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承運人也可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進行繞行。即使這種危險是運輸前承運人沒有做到謹慎處理使運輸工具處於適運的狀態所致,承運人運輸必須繞行,這種繞行也是合理的。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運人不能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合理繞行。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規定。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是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主要的義務。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義務一般是在購買旅客運輸票證時履行,旅客沒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運輸票證的。如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應當在運輸單證上載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託運人應

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託運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

如果在運輸單證中沒有載明應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收貨人一般可以拒絕支付運費。按運費的支付時間可以分為“運費預付”和“運費到付”兩種。“運費預付”是指承運人在簽發單據之前就已經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是受承運人歡迎的,因為他們無需承擔運費的風險,但不可抗力滅失的除外,“運費到付”就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才能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對於承運人來講,承擔的風險比較大,但是這種支付方式在運輸中時常出現,例如海上的國際貨物運輸中,在FOB價格條件下,買方才是真正的託運人,所以就有可能採用運費到付的方式,但此時,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註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

本條規定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有向承運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費的義務,同時也規定,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合理路線運輸而增加票款或者運費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在日常的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常常出現這樣一些情況,承運人不按照運輸合同中約定的運輸路線或者合理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貨物的託運人或者收貨人要求增加運費。承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合理的路線進行運輸,是其自己的過錯,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所作的規定。

旅客運輸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其訂立和成立與其他民事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運輸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時間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行為主體方面來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運輸部門一般具有獨佔的地位,製作併發布標準合同,其相對人是社會中不特定的大眾,任何人都可以按這些企業釋出的標準合同確立合同關係。但是旅客運輸領域中還有一個特殊情況的存在,即旅客運輸供求關係所造成的運力與運量的矛盾總是存在的。在運力大於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應拒絕也不會拒絕旅客。如果在運力小於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就可能滿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實踐中,如鐵路客運中,往往在售票視窗告示某車次的可售票的數量;班輪客運中承運人在營業地或者報紙上公告航次和艙位數量,承運人在此運量的範圍內才受拘束。

2.從運輸合同的內容來看,承運人所製作公佈的客票、價目表和班次時刻表等間接或者直接地構成合同內容,但是否構成合同的內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為界限,在旅客購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這些內容的性質僅在於說明承運人的運輸能力、運輸安排、價格等實際情況,對承運人法定資格、經營範圍、經營行為能力的公示,此時上述內容還不構成具體運輸合同的內容,只有在旅客向承運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後,合同才成立,上述內容也才成為運輸合同的內容。

3.旅客運輸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時,合同成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義務,即支付票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