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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試用期勞動合同集錦8篇

合同協議 閱讀(8.38K)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推薦】試用期勞動合同集錦8篇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XX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身份證號, 年月日參加工作,年月 日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試用期勞 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月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月 日,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月 日

用人單位簽字:

年月 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勞動合同籤是從試用期第一天開始嗎

在用工之日即應訂立勞動合同,與試用期前後無關,但試用期應約到在合同期內

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關於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一個標準範圍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試用期辭職—流程: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下面是試用期辭職的具體流程: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後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 第4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算:

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麼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在每個勞動者成為正式職工之前都會在用人單位經歷一到六個月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的時候同樣也要簽訂勞動合同,而雙方也是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告知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上述法律經驗編輯為您整理介紹可知,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中要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內容連結: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是針對勞動者而言的。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必須提起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是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網站上的線上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和了解。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1、首先,瞭解一下什麼是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對試用期作出具體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開簽訂,如只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甚至試用期後再繼續簽訂試用期合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只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

2、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為無效條款。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3、關於試用期的工資。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稱試用期屬於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合同乾脆規定沒有工資。這些做法,是違法的。

4、關於招、接收費和培訓費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中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往往錄用之前收取試用者各項培訓費、服裝費、風險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實際上,用人單位根本就未對試用者進行培訓,也未發生其他費用,有的高達好幾千元。但是,未做幾個月,用人單位就以各種理由逼迫試用者辭職,並不退還各種費用。這種做法,是變相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5、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

上述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指出:“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見習期是一種人事制度。但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係,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試用期的協議算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一、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你單位與你簽訂的試用期協議不成立,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2、你可以2個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

3、你可以要求的那位支付你加班工資、補繳社會保險,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4、《試用期協議》屬於勞動合同,超過試用期1個月後的工作期限可以主張二倍工資。

合同有效無效對你來講都無所謂。在試用其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賠償違約金/培訓費等。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因招用勞動者直接支出了費用,那麼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付該費用。

能不能算勞動合同,以勞動部門認定為準,具體地還是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去諮詢吧,因為協議的具體條款不清楚,不太好說。如果不是勞動合同,可以申請賠償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6

甲方:xx有限公司乙方:xxx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繼續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於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 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於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後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洩露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於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 元。

1、保密內容

(1)甲方的交易祕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效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祕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祕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祕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製造工藝、製造技術、計算機程式、技術資料、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1)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2)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並處120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 補充說明:

由於乙方從事本公司xx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儘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並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後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因為乙方現在還處在試用期內,三天內可以申請離職。

九、 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十、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7

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按照法律規定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試用期只是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相互考察時期,在這個期間,如果有一方不滿意,是否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呢?針對這個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我們一起來分析分析!

首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很明確地說,試用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即使是試用期,企業與員工都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合法流程來解除合同,如果是在《勞動合法》實施之前(就是還沒簽勞動合同)雙方可以隨意解除勞務關係。如果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就是已經簽了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合法流程來。

具體而言,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三種合法形式: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必須提前3日用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提出辭職,則可以按照合法流程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但是企業也不需要支付員工任何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沒有按照法律程式辦理離職,沒有理由擅自離職的,員工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者是公司規章制度的處罰。

當但是,如果在試用期間,企業有違反合同規定的情形或者用不法手段逼迫員工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負擔法律責任,企業也需要支付工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同樣的,員工如果在試用期間有違反法律規定或企業制定的情形,企業同樣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比如以下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8)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有以上的情形,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和企業一致解除合同

如果在試用期間,員工和企業雙方都不滿意,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協商解決!區別是:

如果是員工先提出解除合同,雙方一致同意,那麼企業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如果是企業先提出解除合同,雙方一致同意,那麼企業需要支付員工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所以,不要以為試用期無所謂,這要簽了合同,就必須按照法律流程走,不然可能惹上官司!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8

甲 方:

地 址:

負責人:

乙 方:

性 別: 年齡: 籍貫: 電話: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身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條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轉正後工資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

二、甲方每月5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實行先工作後付薪。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七條 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照國家和太原市的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乙方應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統一辦理有關手續,所扣繳款項在工資單中列出。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病假工資。

第八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在公司區域網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由於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專案,機構調整、撤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