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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貿易合同範文彙編7篇

合同協議 閱讀(3.01W)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國際貿易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國際貿易合同範文彙編7篇

國際貿易合同 篇1

國際貿易合同的具體內容因各個交易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形式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常常可能並不十分規範。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法。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誌法。

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準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

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

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

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

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託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

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鑑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

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複驗權、檢驗與複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準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

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鑑定行法。

檢驗權與複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複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檢驗的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準方法、按生產國的標準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準和方法、按國際標準或國際習慣的方法。

國際貿易合同 篇2

合同號:

甲方(生產廠家):

乙方(中間人):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甲方產品尋找海外客商,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尋找合適的海外客商推銷空氣清新機產品。

第二條 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

(1)甲方應該保證所生產的產品的合法性及保證產品質量。

(2)甲方與海外客商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與海外客商雙方協商約定。

(3)乙方不對甲方與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擔保,甲方應該嚴格按照國際貿易術語中的“FOB、CIF”等條款與海外客商簽訂的合同。

第三條 佣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間活動費用及相關費用。

(2)甲方同意對於客戶第一個訂單按合同成交總額的3%支付佣金給乙方。

(3)給付方式與時間:在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並拿到海外客商開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證後,甲方應該支付佣金的30%給乙方,該供應合同執行完後在15天內支付餘下的佣金給乙方。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應出示身份證等真實身份證明

(2)應盡力完成甲方的委託事項,按照甲方提出的條件為甲方尋找客戶,並將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彙報,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並促成甲方與海外客商的買賣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虛假資訊、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4)對甲方的經濟情況、個人資訊、商業祕密等保守祕密。

(5)收取佣金時,應向甲方開具規範的收據。

(6)本合同簽訂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預收費用。

第五條 委託事項的完成

“完成委託事項”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條所列全部委託事項。海外客商與甲方未簽訂書 面買賣合同且未開出符合約定的信用證,乙方僅為甲方提供資訊,或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買賣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託事項未完成。委託事項未完成或未在委託期限內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將委託事項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給第三人處理時,應當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協商解除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怠於履行盡力義務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虛假資訊、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退還已收取的佣金外,應按照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3)乙方為甲方介紹的海外客商為非法經營或未滿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還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條的第(2)項執行,逾期應該支付乙方滯納金:總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甲方發生的每筆清新機業務,甲方從第二單起之後的訂單,將按合同金額的2%支付佣金給乙方,否則,甲方願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額的30%罰款支付給乙方。

第八條 合同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對未盡事項做出補充規定。變更或補充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委託人、居間人及海外客商的資質、資格及其他有關方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對違約行為若雙方協商不成,可憑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國際貿易合同 篇3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法定地址、電話、傳真、法人代表、職務)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法定地址、電話、傳真、法人代表、職務)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並達成如下貿易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第二條 買方須由賣方承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消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後45天。信用證承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三條 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第四條 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第五條 交貨:

1.交貨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 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___ 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為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第七條 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第八條 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定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後30天。此定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定金並寫信給買方告知理由。

第九條 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並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第十條 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___ 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演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______應遵照________ 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第十一條 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___ 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第十二條 賣方因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某一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

第十三條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國家仲裁機構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用____ 文簽署,經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數之5%)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u.s.d____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為________ 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專案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買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___ 遠洋運輸公司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___ 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一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留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___ 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 篇4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主要由約首、正文和約尾三部分組成法。

約首包括合同的名稱、編號、締約日期、締約地點、締約雙方的名稱、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包括各項交易條件及有關條款,如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單價與總值、運貨期限、運貨地點、支付、保險、商品檢驗、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據情況需要可加列:保值條款、價格調整條款、溢短裝條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條款等法。

約尾是合同的結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數、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與雙方的簽字等法。以下是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主要條款簡述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 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商在憑樣品確定商品品質的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品質必須同樣品完全一致的責任法。商為避免發生爭議,合同中應註明“品質與 樣品大致相同”法。商憑樣品成交適用於從外觀上即可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法。商憑文字與圖樣的買賣包括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的買賣,憑說明書的買賣以及憑商 標、牌號或產地的買賣法。商對於附有圖樣、說明書的合同要註明圖樣、說明書的法律效力法。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 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 溢短裝的作價方法。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商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誌法。商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準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 補償法。商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 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 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商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 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託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商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 付款與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鑑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商檢 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複驗權、檢驗與複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準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商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 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鑑定行法。商檢驗權與複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複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 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商檢驗的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準方法、按生產國的標準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 準和方法、按國際標準或國際習慣的方法法。商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檔案,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並據 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檔案法。商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

9、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 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法。商一般來說,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法。商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 嘯、泥石流等,後者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個有確切涵義的法律概念,並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構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時當事人在 合同中改變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義,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雙方公認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程式規則、仲裁地點 及裁決效力法。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機構、仲裁地點都由雙方約定產生,仲裁程式規則一般由選擇的仲裁機構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終局 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法。

11、法律適用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衝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商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宣佈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法。

國際貿易合同 篇5

雙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協議。

第1條 定義

1.1 產品:本協議中所稱“產品”,係指由甲方製造並以其商標銷售的(產品名稱)和隨時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 地區:本協議中所稱“地區”,係指_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商標:本協議中所稱“商標”係指(商標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委任及法律關係

2.1 委任: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委任乙方作為其代理,以便在“地區”獲致“產品”的訂單。乙方願意接受並承擔此項委託。

2.2 法律關係:本協議給予乙方的權利和權力只限於給於一般代理的權利和權力,本協議不產生其它任何關係,或給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協議約束的任何權利,特別是,本協議並不構成或委派乙方為甲方的代表,僱員或合夥人。雙方明確和理解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不論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擔責任。

2.3 指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隨時發來的指示。由於乙方超越或違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賠、債務和責任,乙方應設法保護甲方利益並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3條 甲方的責任

3.1 廣告資料:中方應按實際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樣品、樣本、價目表、廣告宣傳用的小冊子及其他有關“產品”推銷的輔助資料。

3.2 支付推銷:甲方應盡力支援乙方開展“產品”的推銷;甲方不主動向乙方代理“地區”的其他客戶發盤。

3.3 轉介客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如“地區”其他客戶直接向甲方詢價或訂購,甲方應將該客戶轉介乙方聯絡。

3.4 價格:甲方提供乙方的“產品”價格資料,應儘可能保持穩定,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以利推銷。

3.5 優惠條款:甲方提供乙方獲致訂單的條款是最優惠的。今後如甲方向“地區”其他客戶銷售“產品”而提供比本協議更有利條件時,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比此項更有利的條件。

3.6 保證:甲方擔保凡根據本協議出售的“產品”如經證實在出售時質量低劣,並經甲方認可,則甲方應予免費修復或調換。但此項免費修復或調換的保證,以“產品”在出售後未經變更或未經不正確地使用為限。除上述保證外,甲乙雙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證。

第4條 乙方的責任

4.1 推銷:乙方應積極促進“產品”的推銷,獲取訂單,並保持一個有相當規模和足夠能力的推銷機構,以利“產品”在“地區”的業務順利開展和擴大。

4.2 禁止競爭:乙方除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外,不應制造、購買、獲取訂單、或協助推銷與本協議“產品”相同或類似的其他國家商品,或將本協議內“產品”轉銷其他國家和地區。

4.3 最低銷售額: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的第一個十二個月內,乙方從“地區”客戶獲得的“產品”訂單,總金額應不少於______元。以後每十二個月遞增百分之十五。

4.4 費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承擔在“地區”推銷和獲取“產品”訂單的全部費用,如電報費、旅費和其他費用,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4.5 “產品”價格與條件:乙方保證按照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隨時規定的價格和條件進行推銷。在獲取訂單時,乙方應充分告知客戶,甲方的銷售確認書或合同內的一些條款以及任何訂單均須經乙方確認接受後方為有效。乙方收到的“產品”訂單,應立即轉給甲方以便予以確認或拒絕。

4.6 督促履約:乙方應督促買戶嚴格按照銷售確認書或合同的各項條款履約,例如及時開立信用證等等。

4.7 市場情況報導:乙方應負責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書面的有關“產品”的市場報導,包括市場上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價格、包裝、推銷方式、廣告資料、客戶的反應和意見等。如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乙方應及時以電報通知甲方。

第5條 佣金

5.1 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經乙方獲得並經甲方確認的訂單,甲方在收妥每筆交易全部貨款後,將按發票淨售價付給乙方百分之 _________佣金。為了結算方便,佣金每月(季)匯付一次。如有退貨,乙方應將有關佣金退還甲方。

5.2 計算基礎:上述“發票淨售價”係指甲方開出的“產品”發票上的總金額(或毛售價)減去下列費用後的金額,但以這些費用業經包括在毛售價之內者為限:

(1)關稅及貨物稅,

(2)包裝、運費和保險費,

(3)商業折扣和數量折扣,

(4)退貨的貨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佣金。

5.3 甲方直接成交的業務:凡乙方“地區”的客戶,雖已瞭解甲乙雙方的貿易關係,或經甲方轉介與乙方,但仍堅持與甲方直接交易,則甲方有權與之成交,保留百分之_________佣金與乙方,並將此項交易作為本協議第4.3款最低銷售額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區”的客戶在中國訪問期間(包括參加在中國舉辦的各種交易會)與甲方達成“產品”的交易,目的港為乙方代理“地區”者,甲方有權接受其訂單,但不為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計入上述最低銷售額。

5.4 超額佣金:如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積極推銷“產品”並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按實際出運金額計算),甲方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佣金外,應另付乙方獎勵佣金:

(1)超額百分之五十時,獎勵佣金為百分之_________;

(2)超額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時,獎勵佣金為百分之_________。獎勵佣金在年度終了由甲方結算後一次匯付乙方。

第6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年,期滿自動失效。如雙方同意延續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在期滿______天前用書面通知對方以便相互確認

第7條 協議的終止

7.1 終止:協議雙方應認真負責地執行各項條款。在下列條件下,每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終止本協議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一項義務,而此項違約在接到另一方書面要求糾正的通知後______天內又未能加以糾正;或

(2)如一方自動或被迫申請宣告破產,自動或被迫申請改組、清理、解散、或對該方指定了產業管理人;或

(3)如發生違反本協議第8條有關商標使用或註冊的情況;或

(4)如發生本協議第9條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過_________天期限後仍無法履行其義務時。

7.2 終止的影響:本協議的終止並不解除雙方按照本協議規定業已產生但未了結的任何債務。凡在協議終止前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另一方仍有權提出索賠,不應受終止本協議的影響。

乙方特此宣告:由於終止本協議而引起的損害,乙方放棄要求補償或索賠,但終止本協議前甲方應付乙方的應得佣金仍應照付。

第8條 商標

甲方目前擁有和使用的商標、圖案、及其他標記,均屬甲方產權,未經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註冊。即使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按某種方式使用,但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時,此種使用應隨即停止並取消。

關於上述權利,如發生任何爭議或索賠,甲方有權立即單方面取消本協議並且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第9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任何遲延或無法履行本協議全部或部分條款時,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賠要求。此類事由包括: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海嘯、雷擊、疫病、戰爭、封鎖、禁運、扣押、戰爭威脅、制裁、騷動、電力控制、禁止進口或出口、或其它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類似原因、或雙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

有關一方應在事故發生後_________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當地有關機構的證明檔案,證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條 仲裁

凡有關協議或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訴訟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機構申請變更。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裁決另有規定者按照規定辦理。

第11條 轉讓

要協議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將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12條 協議生效及其他

12.1 生效日期: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12.2 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須加補充或修改時,應以書面提出並經雙方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後方能生效。

12.3 標題:本協議各項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應限制或影響協議中任何條款的實質。

12.4 全部協議:本協議系雙方關於本協議主題的全部協議和諒解。除本協議有明文規定者外,以前其它有關本協議主題的任何條件,宣告或保證,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的,對雙方都無約束力。

12.5 正式文字:本協議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繕就,每種文字有二正二副,簽署後雙方各執正副本各一份,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府貿易:本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政府之間的貿易或甲方與乙方政府之間達成的交易,亦不適用於易貨貿易或投標交易。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 篇6

一、合同訂立前的風險防範

(一)充分了解國際貿易中基本的法律規定和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在進行國際貿易合同的過程中,為了確保合同的合法和有效,必須要掌握完備的法律知識,並且對國際條約及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都要有充分的瞭解。由於各國的語言和法律存在差異,不同國家的廠商對法律的理解也不盡相同,相同的合同用語在不通過的國家可能有不同的含義,如美國和英國對FOB、CIF等貿易術語就存在著不同理解。若不事先對這些法律上的區別加以瞭解,就可能造成雙方在合同中的誤解和分歧,成為造成合同法律糾紛的隱患。

就我國企業而言,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人員冗雜,很多外銷人員上崗前根本沒有經過上崗前的業務培訓。從事國際貿易業務,所涉及的面廣、環節多、風險大,遠比國內貿易複雜,所以從事涉外業務的外銷人員必須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熟悉和掌握外經貿業務的各個環節及必要的法律知識,從交易前的客戶資信調查到磋商時合同條款的措辭,有關合同成立的條件,國際貨物運輸過程中的船舶、港口、航線、船齡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支付方式的選擇等等。

(二)通過資信調查慎重選擇貿易物件。加強資信調查是選擇貿易物件的重要方法,能夠有效的防控合同中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企業所面對的貿易物件良莠不齊,因此交易前對客戶的資信進行調查特別重要,通過對對方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來篩選資信狀況不良的客戶,提前排除風險。資信一般包括對方的經營能力經營作風和資信狀況。在調查中要重點了解對方的企業性質、貿易物件的道德、貿易經驗等,特別是貿易伙伴的資金及負債情況,經濟作風及履約信用等。舉例來說,如果對方的註冊資本較小,那麼基本可以認定其履約能力較弱,不宜與其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就算簽訂也要注意做好充分的風險防範措施。因此在與對方達成交易前,必須做好資信調查工作,與此同時,資信調查工作應該貫穿整個交易過程,對客戶做動態的跟蹤調查,以防萬一。

二、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一)謹慎使用合同中的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些因貿易術語歧義而產生的潛在風險。比如在國內常用的FOB和CIF這兩個貿易術語,在發達的物流業背景下就可能會引發風險。因為這兩種術語都規定風險轉移地點為船舷,因此只適用於船運,並且只適用於非集裝箱運輸。那麼,從集裝箱堆場到越過船舷這段期間貨物滅失的風險對於賣方而言就處於不可控狀態。如果企業選擇空運、陸運等運輸方式,由於沒有船舷這一風險分界點,就無法確定風險轉移的確切時間地點,從而無法確定責任的歸屬問題,導致法律糾紛的產生。

此外,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常用的貿易術語FOB、CFR和CIF有許多相同之處,如風險都是貨物在裝運港有效越過船舷時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船上;三者都屬於象徵性交貨,即賣方憑單履行交貨義務,買方憑單履行付款,只要賣方提供正確、齊全的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買方就要履行付款義務。但在實際業務中,三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又有所不同。在CIF和CFR條件下,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安排運輸;在CFI條件下,賣方還要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在出口業務中,企業應儘量使用CIF和CFR術語,特別是CIF術語,一方面可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即運費、保險費收入;另一方面有利於船貨銜接,便於賣方掌握船期,及時安排貨物發運,較為安全,能夠有效防範風險。

(二)避免風險條款的制定。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企業應當嚴格審查,儘量避免易產生糾紛的“風險條款”。企業在選擇具有良好資信合作伙伴的基礎上,應嚴格把握合同條款,根據自身實際能力實事求是地簽訂合同,沒有把握實現的條款不簽署,做不到的條款堅決不訂。對於自己不擅長的條款內容,可以靈活地利用合同將潛在的風險轉移出去,例如可把有關運輸的問題交給運輸公司辦理,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風險。同時,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國際貿易保險體系,將可預測的風險用較低的代價轉移。

(三)選擇適當的付款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貿易雙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經常面臨無法收匯的困境,因此企業應在合同中選擇合適的付款方式,避免難以收匯的風險。國際貿易中普遍採用的匯款方式是直接匯款、信用證和託收。信用證的特點是有銀行信用介入,較好地實現了賣方獲得付款與買方獲得合同要求的貨物這兩種對立需求之間的平衡,比較適宜初次交易的企業之間使用。但是信用證的操作比較複雜,費用較高,也容易出現爭議及質量糾紛,並非完全有保障。因此對於相互之間比較瞭解、交易較為頻繁的商業夥伴之間,使用託收方式是更好的選擇。綜上所述,在簽訂合同時,如果貿易雙方是初次交易且互相不太瞭解,可以使用信用證;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頻繁交易的貿易伙伴,對對方的資信、企業生產能力相對了解,則不必選擇開證、交單、審單等流程繁多,操作複雜而且費用高的信用證,而應選擇託收的方式,使交易更加便捷。

(四)選擇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當國際貿易出現糾紛時,應當按照合同預先約定的途徑予以解決,一般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是法院訴訟和仲裁。企業只有選擇恰當的爭議解決方式,才能在發生糾紛時將其順利解決,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從時間成本來看,法院訴訟,尤其是涉外訴訟,由於在公證、送達等程式方面要求很嚴,多級審理而且審限不嚴或不存在,因此所用時間一般會比仲裁長。從裁決質量來看,由於仲裁裁決實體上基本不受監督,仲裁員也不受組織監督,因此仲裁員在裁決時,其內心可能比法官更容易受非法律因素影響,仲裁裁決質量從合理合法角度而言可能比法院更低。就費用而言,法院收取的訴訟費比仲裁機構收取的仲裁費低很多,但是訴訟律師費用一般會比仲裁律師費用高,訴訟總費用也比仲裁高。從執行角度而言,一國法院的判決難以在另一國家得到執行,而仲裁裁決則可以。總的來說,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關鍵看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有無資產,如果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沒有資產,而對方企業在我國有資產則選擇訴訟,便於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執行財產,對我方當事人有利,否則一般選擇仲裁。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仲裁或訴訟,以利於解決合同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對預見風險進行有效防範,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發展。

三、合同中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一)建立高效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合同管理。國際貿易業的業務環節多、風險大,因此企業內部必須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合同管理。對於出口合同,企業應在貨物發運後,及時制單結匯,隨時跟蹤貨款情況,一旦發現應收未收的情況,必須儘早查明原因,尋找解決辦法,爭取做到早發運,早收匯,加速資金週轉;對於進口合同,應做到及時掌握船貨的動態,特別是在已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更應密切注意,在接到貨物後,一定要根據合同的規定及時檢驗,發現質量、數量不符合約定要馬上通知出口方。如果未能及時檢驗或通知,則可能喪失提出貨物不符的權利,除非貨物有保質期。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國內企業應密切關注合同對方的履約能力變化情況,如果對方單位發生違約情形時,應立即聯絡相關涉外機構和法律機構,儘早出示相應的證明檔案,以最大化的增強合同風險的主動管理能力,使我方企業在爭議中處於有利地位。

(二)比對信用證與合同條款的一致性。在國際貿易中,進口方有義務按照買賣合同的條款開立信用證,而出口方則有權利拒絕接受與買賣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信用證。進口方經常會在信用證條款一些條款,這些條款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則很不合理,例如要求提交由買方簽字的接受函、證明檔案簽字要與其在銀行留檔檔案一致等,實質上是將信用證付款決定權交給了買方。因此,出口方接到信用證後一定要仔細比對,發現不一致或者增加的條款而又無法在自己可控範圍內予以滿足時,一定要提出修改信用證。

四、結語

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風險,企業應注重合同風險的分析和評估,增強合同風險的管理意識,提高合同風險的管理能力。企業在國際貿易訂立合同時需謹慎周密,儘量減少和避免法律糾紛的產生,確保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國際貿易合同 篇7

合同號:____

日 期:____

地 點:____

買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賣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 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第二條 合同總值(xx國際貿易合同)

第三條 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第四條 裝運港

第五條 目的港

第六條 裝運期

分運:

轉運:

第七條 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溼,防震,

防鏽,耐野蠻裝卸,任何由於賣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 嘜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於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淨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 保險

裝運後由買方投保。(xx國際貿易合同)

第十條 付款條件

(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後或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

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計____。中國銀行__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後,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註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d.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