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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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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及無效婚姻案件,《解釋(二)》有哪些新的規定?

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解決方法

答:這次司法解釋對同居關係的處理確實作出了新的解釋。按照《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這主要考慮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因該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無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後新增加的內容。我們在《解釋(一)》中已經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次的司法解釋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又對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比如,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再如,無效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