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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有些疾病不能結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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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的疾病”禁止結婚。

法律規定有些疾病不能結婚的原因

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患有這種病的人結婚,會危害對方的健康,也會使自己的.子孫後代受其影響。對患者本人的健康也不利。因此,應當禁止結婚。但對已經治癒的,應當允許結婚。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可疑情形時,可以要求進行有關專案的檢查,進行醫學上的鑑定。這樣規定是國家對要求結婚的當事人負責,當事人也應對自己的對方負責。

至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1950年頒佈的《婚姻法》曾經規定: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癒者,禁止結婚。而現在同樣患花柳病或精神病未經治癒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痴呆等均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為不能結婚。但具體問題又要具體分析,如有生理缺陷或其他疾病的,雙方都瞭解,又都願意的,一般也禁止。只是要給雙方講明利害關係,讓雙方都有心理準備,慎重對待。《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是從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出發考慮的,這對於婚姻當事人的家庭幸福、子孫後代以至民族的健康,都是十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