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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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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很多人都關注的問題。那麼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識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關於安全的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識

  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識一

1、 什麼是食品安全?我國食品安全的監管由哪些部門負責?

食品安全即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分析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資訊公佈、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的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規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定由哪個部門制定?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3、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或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新增劑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8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新增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識二

1、 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有哪些?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28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1)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 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將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 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4)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毒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味、參加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 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8)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 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10) 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1)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2、食品生產經營是否實行許可制度?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29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3、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商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2)生產經營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將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4)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毒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味、參加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製品;

(6)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8)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10)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人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4、食品生產經營者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