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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管理辦法(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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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管理工作,提大學聯考試工作組織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制定本辦法。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管理辦法(2014版)

 第二條 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負責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簡稱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簡稱全科合格證)的稽核和發放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地方考辦)組織實施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的申請和辦理工作。

 第四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由財政部考辦頒發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專業階段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在成績釋出之日起45個工作日後到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後一科考試報名地的地方考辦領取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

第五條 對存在個人資訊變更、免試等情形的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請人,應當持有效的個人身份證件、考試科目成績合格憑證(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通知單、免試批覆檔案影印件或XX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複核結果通知單),向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後一科考試報名地的地方考辦申請辦理。

 第六條 地方考辦應當對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地方考辦應當彙總本地區專業階段合格證申請人相關資料,製作上報檔案(一式兩份)。申請人相關材料應當註明“原件已稽核,影印件與原件一致”,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地方考辦公章。

第七條 地方考辦應當通過註冊會計師考試管理資訊系統中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管理模組對考生資訊資料進行稽核,形成上報資料電子檔案;同時打印出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報表,在“地方考辦意見”欄內填寫日期並加蓋地方考辦公章。

 第八條 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請人發生姓名或身份證件變更的,應當提供戶口簿影印件、身份證件影印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蓋戶口專用章的戶籍證明原件或身份證件變更相關證明的原件或影印件。如為影印件,應當註明“原件已稽核,影印件與原件一致”,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地方考辦公章。

 第九條 報名時因手工錄入錯誤或姓名中有無法錄入的偏難字,造成與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請人真實姓名或身份證件號不符的,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請人應當提供身份證件的影印件,地方考辦出具的證明或以往年度偏難字表,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地方考辦公章。

 第十條 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請人如有通過成績複核、獲准免試等情形的,地方考辦應當在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報表的備註欄中註明財政部考辦批准的檔案號。

 第十一條 財政部考辦應當對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稽核,並在稽核無誤後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向地方考辦下發批覆檔案及電子資料。地方考辦收到批覆檔案和電子資料後,應當及時制發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同時做好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發放登記備案工作。地方考辦應當在確認收到上一批次的批覆檔案和電子資料後,才能上報下一批次的辦理檔案。

 第十二條 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簽署的日期應當與財政部考辦下發的批覆檔案日期一致。

 第十三條 專業階段合格證持有人將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丟失或毀損的,財政部考辦不予補發。專業階段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辦提出辦理成績證明申請。地方考辦經稽核無誤後,以檔案形式上報財政部考辦。財政部考辦稽核無誤後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專業階段考試合格成績證明,由地方考辦發放。

第十四條 以前年度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合格成績後,未及時申請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的,應當向地方考辦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請人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後要求變更姓名或身份證件號的,應當提供個人資訊變更申請說明,戶口簿、新舊身份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不屬於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的,由相關權威機構出具證明),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等材料原件及影印件,經地方考辦對原件稽核無誤後製作上報檔案,稽核時應當註明“原件已稽核,影印件與原件一致”,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地方考辦公章。

 第十六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取得職業能力綜合測試合格成績者,由財政部考辦頒發全科合格證。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在成績釋出之日起45個工作日後到參加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考試報名地的地方考辦領取全科合格證。

第十七條 全科合格證簽署的'日期應當與財政部考辦下發的批覆檔案日期一致。

 第十八條 全科合格證持有人將全科合格證丟失或損毀的,財政部考辦不予補發。全科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辦提出辦理成績證明申請。地方考辦經稽核無誤後,以檔案形式上報財政部考辦。財政部考辦稽核無誤後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全科合格成績證明,由地方考辦發放。

 第十九條 2009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全科合格成績後,未及時申請全科合格證的,可以向地方考辦申請辦理。地方考辦收到申請後上報財政部考辦。財政部考辦應當對全科合格證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按2009年全科合格證號編排規則賦予全科合格證號,並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

 第二十條 對於全科合格證申請人取得全科合格證後要求變更姓名或身份證件號的,考慮到資料庫的一致性與安全性,不予變更。全科合格證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加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註冊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時辦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地方考辦在向財政部考辦領取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或全科合格證時,應當認真填寫《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書領用登記表》。如果存在毀損或報廢的,地方考辦應當在自領取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或全科合格證後60日內,將毀損或報廢的證書退至財政部考辦,財政部考辦據此補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