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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師紙筆考試考務規則通知

中級會計師 閱讀(1.9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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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師紙筆考試考務規則通知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於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務規則》等檔案的通知

會考﹝20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為了加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務管理、維護考場秩序和規範監考行為,我們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財會考辦字〔1999〕16號)等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務規則》等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務規則

2.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場規則

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監考規則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3月1日

  附件1: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務管理工作,按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關於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的通知》(人發〔1997〕7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負責全國考試的組織領導,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負責全國考試的考務管理。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共同負責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的考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全國統一的年度考務日程安排等有關規定,組織本地區的考務工作。

第四條 考試管理機構和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本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二章 報 名

第五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

第六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國統一部署,及時公佈本地區報名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報名方法等考試事項。

第七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報名條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稽核。

第八條 報考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報名公告並承諾遵守各項考試規定,按照公佈的報名條件、報名日期和報名方法完成報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資格審查和交費的,視為放棄報名。

第九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批的標準,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和考務費。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物價部門核批的標準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上交考務費。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收取的考試費、考務費,專項用於會計資格考試工作的各項支出。

第十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每考試年度考務日程安排規定的時間,將考試報名、考場設定及試卷預定等情況報送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第十一條 報考人員原則上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中央單位、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報考人員,由屬地考試管理機構負責稽核。

  第三章 考場設定

第十二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就近、集中、方便的原則,根據報考人數及分佈情況設定考區、考點。

第十三條 考區以地(市)為單位設定,以組織考試的學校為考點。考點應設在地、市、州所在地。考生比較集中,確需設定縣級考點的,須經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批准並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考場原則上應當配備視訊監控裝置,考點應做好考試期間監控裝置的錄影工作,並妥善保存錄像檔案至少3個月,以備事後回放。

第十五條 考場一般按30人、25人、10人設定。考生座位按單人、單桌、單號、間距80釐米以上編排,考試所用課桌的抽屜朝前。

第十六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則,隨機編排考場及座位號。

在核發准考證前,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地區考場設定情況組織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考場,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七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於考試30天前,公佈本地區准考證網上列印起止日期等相關事項,由考生自行在網上下載並列印。

第十八條 考場應當具備安全、安靜、光線明亮等條件,不得使用階梯教室。

第十九條 各考點應當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標明“××考區××考點”,並提前張貼考場示意圖、考試時間表和考場規則等。考場入口應當張貼考場編號。

第二十條 各考點應當設定考務辦公室,作為考試期間收發、保管試卷及處理考試事務的場所。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一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考試實施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認真組織和實施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考區應當設定考試的組織領導機構,認真組織領導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工作。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在各考點配備防範科技作弊的裝置,積極防範和打擊各類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各考點應當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考點的考試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考點應當設立考務、保衛、醫療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各考點應當劃出考試區域,並設定明顯的警戒線。考試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考試管理機構制發的統一標識。除主考、監考和巡視人員或發生特殊情況外,其他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考場。

第二十六條 監考人員應當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並嚴格執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監考規則》。監考人員名單應當在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考試2日前,各考點應當完成對監考人員的培訓。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承擔監考工作。

第二十八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安排專人值班,設立值班電話,並將電話號碼和值班人員名單于考試前一週通知上、下級考試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考試過程中,如遇失密、洩密、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大情況,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妥善處置,並立即報告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第三十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應立即報告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進行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選派人員巡視各考區考試工作組織實施情況。巡視人員要嚴格遵守《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協助被巡視考區做好考試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考試期間,各考區可請當地公安、工信等部門派人協助本考區的考試工作。

  第五章 評 卷

第三十三條 考試實行網上評卷。

第三十四條 網上評卷工作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統一組織和實施。

第三十五條 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成立網上評卷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和網上評卷不同階段,相應設定試卷、答題卡保管組(崗),掃描組(崗),評卷組(崗),複核組(崗),技術保障組(崗),異常處理組(崗),監督組(崗)等,並明確各自職責範圍。

第三十六條 試卷、答題卡的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燬規定》(會考〔2013〕13號)。

第三十七條 網上評卷開始前,應做好計算機網路、掃描裝置的安裝除錯,網路和終端查殺病毒以及答題卡袋整理清點、編號、拆封等工作。

網上評卷應使用區域網,並不得接入因特網或者其他網路。

第三十八條 答題卡掃描、試卷評閱人員應當經過網上評卷系統專業培訓,並經考核符合相關要求。

第三十九條 答題卡掃描時,每臺掃描裝置應當由2人或2人以上進行操作。掃描人員不得攜帶任何資訊載體進入掃描場所,不得擅自修改計算機內的有關資訊及答題卡的內容。

掃描全過程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監督。掃描裝置的維修應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四十條 掃描過程中,掃描人員如發現電腦顯示的考場人數與考場記錄不一致,應與相應座次表核對,檢查答題卡是否有粘連、漏讀等情況,如查詢到這種情況,漏讀的答題卡應登記後進行追加掃描;如未查詢到這種情況,應立即向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進一步查明原因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因答題卡粘連或出現破損、或答題卡定位點不清晰或不準確而無法進行掃描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並由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對客觀試題答案進行手工複製後重新進行掃描,指定專人對主觀試題答案進行手工評卷。

第四十二條 發現答題卡上准考證號、座位號、試卷型別、報考級別、報考科目未填塗或填塗有誤,掃描人員應進行登記,並與相應考場資訊進行核對,在有據可查的情況下,作相應修改或填塗後再進行掃描。

第四十三條 開展網上評卷工作,應當利用網上評卷系統的監控管理功能,合理安排評卷人員,協調評卷工作進度,提高評卷工作質量。

第四十四條 網上評卷過程中,發現雷同試卷等異常情況,應向網上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發現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答題卡掃描影象及評卷資料應妥善保管,及時備份,不得隨意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