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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教材知識點

中級會計師 閱讀(1.0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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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教材知識點

  【考點5】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公司法37條)

2、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臨時會議

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

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小於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1/3)時;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長、董事不可以)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監事不可以)

(3)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③公司合併、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提示: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考點6】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數

3-13人

3-13人

5~19人

職工代表

(1)國有投資:“應當”有職工代表;(2)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職工代表。

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可以有職工代表

董事長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任期

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注意: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2、董事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不是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3)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考點7】監事會

l、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數

不得少於3人

不得少於5人

不得少於3人

主席

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次數

1年1次

6個月1次

代表

監事會應當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

任期

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法定)

限制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的職權

(1)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 “建議”;

(2)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5)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考點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明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一“股”多賣

(1)一股多賣

歸登記人

(2)一物(普通動產)多賣

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後

(3)一物(特殊動產)多賣

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後→(受領登記同時,受領優先)

(4)一房多賣

歸登記人

3、冒名股東責任承擔

(1)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股東權的分類

自益權(自身利益而行使)

股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股權)轉讓權、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等

共益權(為公司利益而行使)

出席權、表決權,提案權,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權,請求法院宣佈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權、派生訴權等。

單獨股東權(任一股東行使)

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等

少數股東權(持有一定比例股東)

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10%)、股東提案權(10%)、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派生訴權(1%)等。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1)對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①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②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考點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考點10】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考點11】國有獨資公司

1、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會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的組成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l/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考點1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募集設立

(1)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

解釋:募集設立不允許分期出資,註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

3、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4、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對相對人而言,合同中載明的主體是發起人,所以原則上應當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考點13】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提示: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2、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解釋:累積投票制僅用於選舉董事、監事,其他選舉不適用。

3、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4、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l/2)通過。

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託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6、董事免責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考點1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③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④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3、增設關聯關係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考點15】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5種情況)

2、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提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股東代表訴訟(保護公司)

(1)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

(2)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目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股東直接訴訟(保護股東)

  【考點16】公司的股份和利潤分配

1、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2、發起人

(1)發起人(非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發起人(上市公司)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4、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重點)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提示: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6、利潤分配

(1)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積金

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又稱為附加資本或準備金。公積金分為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

(3)公積金的用途

①彌補公司虧損。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②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③轉增公司資本。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法律沒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後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