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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個人所得稅社保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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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社保稅前扣除標準是怎樣的?下面提供將社會保險費用支出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綜合歸納梳理,以期幫助納稅人規範社會保險費財稅處理,充分運用社會保險費稅收優惠政策,規避不必要的社會保險費涉稅風險。

2017個人所得稅社保扣除標準

  企業社保稅前扣除標準

稅事1: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各地標準不一,存在差異。其判斷標準是,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北京市為例,養老保險繳費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 ),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範圍 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公積金繳費比例,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10%.

  稅事2: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其具體範圍和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

  稅事3:僅為部分員工繳納的補充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為全體員工繳納的社保費才可稅前扣除,而企業只為部分管理層員工繳納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計入當期的費用中,並且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彙算清繳時也沒有進行納稅調整,違反相關稅收政策法規。企業如果不是為全體員工繳納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那麼,因此多列支的保險費用應該進行納稅調整,補徵稅款。

  稅事4:補繳以前年度社保費5年內可以追補釦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稅事5:外企為境內員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費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僱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有關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福利或獎勵制度,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僱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僱員)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如向境外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的失業保險費、退休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該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僱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事6:補充保險不得變相用於職工其他開支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稅事7:未實際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不能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企業在彙算清繳時仍未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事8:社會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分險種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補繳日期為2011年7月(包含)之後的保險費時,按照補繳金額分險種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養老保險不再加收放大係數。補交社保費滯納金計算公式為:

(一)應補交社保費滯納金=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0.05%

(二)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三)滯納金計算起日期:按照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四)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按照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拓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檔案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專案明細表》填報說明第六條十三項規定:第十五行“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第一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第二列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專案金額;第三列=第一至二列。對此,有些納稅人提出疑問,不知當年提取但未繳納的部分是否允許扣除,如果不準扣除該如何處理?

對於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曾規定:納稅人為全體僱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專案,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第五條規定:(一)企業為全體僱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二)企業為全體僱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社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國稅發〔2006〕56號檔案下發前,各地對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規定提取未繳部分可在稅前扣除,有的則不準扣除。綜合上述檔案,我們看出此次政策調整很顯然對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作了限定。也就是說,納稅人當期提取未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雖然財務上計入了當期費用,但在繳納所得稅時不得在提取當期予以扣除,而可以在實際繳納時扣除。同時,新檔案還明確了納稅人在“應付福利費”中實際列支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超過稅收規定標準部分不得納稅調減)可作納稅調減處理。當然,對於提取未繳納的部分,要按照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專案明細表》填報說明第六條第十八項規定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