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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常見八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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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法某些條款規定得不明確或不完整,為企業避稅提供了可利用的漏洞。所得稅籌劃作為企業納稅籌劃的重點,其避稅手法可謂花樣繁多,幾乎無孔不入。這不僅破壞了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而且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造成大量稅款的流失。本文就企業在所得稅籌劃中常用的八個稅法漏洞作以下探討。

稅務籌劃常見八大漏洞

  開辦費的攤銷

開辦費的納稅籌劃重點在於如何使開辦費最大化,以及如何利用攤銷比例在企業減免稅期間、盈餘或虧損年度時彈性運用,力圖達到免繳、少繳或延緩繳納稅金的效果。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但是,稅法僅規定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不少於5年,並未強制要求按平均法攤銷。由此,企業在有盈利年度儘量多攤一些,而在免稅期間或虧損年度儘量少攤一些(但攤銷比例不能為零),就能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相當於獲得一筆無息貸款)。

  利息費用的扣除

我國為債務融資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以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債務利息費用,股本融資則不享有此項優惠政策,利潤留存和利潤分配也不得從企業應稅所得中扣除。而在現實生活中,某些企業就依據這一優惠政策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拆借資金的辦法來達到避稅目的。

例如,母公司與其下設子公司之間相互提供1000萬元資金,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資金1000萬元,子公司同樣向母公司提供資金1000萬元。假定年利率為10%,所得稅稅率均為33%,則母子公司每年的應稅所得中均可抵扣100萬元的債務利息費用,從而兩公司實現避稅共計66萬元(100×33%×2)。而如果兩公司同樣是各使用資金1000萬元,但靠的是自我積累而不是相互拆借,就不會有避稅66萬元的好處。

  轉讓定價的確定

稅法規定,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當地稅務機關有權對其價格進行調整。但是,從當前稅法條款來看,價格轉讓避稅的運用是否合法,關鍵在於轉讓價格確定後該企業是否有利潤,是否達到同行業的平均利潤水平。由此,企業可利用這一漏洞進行定價避稅。該避稅方法的運用前提是關聯企業所處地區實行不同的稅率。

例如,某內地集團公司生產一種X產品,市場最終價格為100元/件,生產成本為40元/件,銷售費用為30元/件。若不考慮其他費用,則該集團每件產品應交所得稅9.9元[(100-40-30)×33%]。現在該集團決定,在產品主要銷往東南沿海城市的情況下,在深圳設立一傢俱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銷售公司,一切產品由該公司負責銷售,集團公司只生產。為此,該集團定價如下:由於稅法規定的X產品的銷售利潤率為20%,則集團公司將銷售給深圳銷售公司的每件產品售價定為50元[40÷(1-20%)],由此,集團公司每件產品應交所得稅3.3元[(50-40)×33%],深圳銷售公司在以最終價格100元/件售出的情況下,每件產品應交所得稅3元[(100-50-30)×15%],兩公司共計納稅6.3元(3.3 3),比未設立銷售公司時少交稅3.6元(9.9-6.3),從而達到了避稅的目的。

  巧用租賃

企業租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由於稅法規定企業經營租賃的租金可以全部抵減應稅所得,而且融資租賃的租金中利息和手續費及預提折舊的扣除也會帶來較大的稅收利益,所以利用租賃避稅已成為當前企業所得稅籌劃活動的一個新的手段。

  租賃避稅的方法常見的有兩種:

①利用自定租金來轉移利潤。如高稅負公司甲借入資金購買機械裝置,以最低價格租給處於低稅區的另一家關聯公司乙,後者再以更高價格租給處於高稅區的另一家關聯公司丙。這樣,高稅區的甲公司和丙公司就可通過分別扣除利息費用與高額租金費用來減輕稅負,而租金差價由低稅區的乙公司來承擔,從而達到轉移利潤避稅的目的。

②利用優質資產的租賃來轉移利潤。企業集團內部高稅率的甲企業將贏利的生產專案連同裝置一道以租賃形式租給低稅率的`關聯企業乙,這樣不但使利潤流入低稅區,而且甲乙雙方還可分別通過扣除裝置租金和提取折舊來減少各自的應稅所得,實現避稅。

  固定資產修理與改良的轉換

對於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與大修理支出的劃分,在企業所得稅籌劃上可以說大有文章可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一是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以上;二是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兩年以上;三是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有新的用途或不同的用途。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範疇,其所耗配件、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且改良支出要麼計入固定資產原值按規定計提折舊,要麼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五年的期間內分期攤銷。而作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其所耗配件、材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且修理費用可在發生期直接扣除。顯然,二者的節稅效果相差甚遠。由此,如果企業將固定資產改良儘可能地轉變為大修理或分解為幾次修理,即設法使修理支出達不到改良支出的條件,便能獲得可觀的避稅效益。

例如,某企業對其裝置進行大修理後,該裝置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不到兩年,仍用於原用途,但修理支出超過了固定資產原值的20%,則該修理支出被稅務局認定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但是,如果該裝置上某些配件並非非換不可,則可以將這些配件放在下一個納稅期間去更換,這樣一來就使得本次修理支出低於固定資產原值的20%。由此,該修理支出不滿足改良支出的條件,可以在當期應稅所得中一次扣除,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研發成本的處理

對企業研發成本的處理,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較大差異。會計制度規定,在研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在無形資產開發成功後,只將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然而,稅法規定,自行開發並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也就是說,開發成功後必須把開發費用計入無形資產,而如果開發失敗則可一次將其計入當期的企業成本費用之中。由此為企業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例如,某企業進行X技術和Y技術開發研究過程中共耗費50萬元人民幣。經過一年多努力,X技術獲得成功,Y技術開發失敗。依據稅法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獲得成功的X技術的開發費用轉為無形資產,在不短於十年內攤銷,開發失敗的Y技術的開發費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損失。由此,該企業從避稅角度出發,完全有機會和辦法使X技術的開發費用確認得低一些,而Y技術的開發費用確認得高一些,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獲利年度的推遲

此項籌劃技巧主要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我國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二免三減半”)。如果將來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免徵、減徵的所得稅。由此,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在企業經營初期形成虧損,推遲開始獲利年度,使“二免三減半”開始計時的時間儘可能推後,從而可以減輕稅負。此外,在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儘可能申報其經營期在十年以上,以取得減免稅優惠。即使將來實際經營期不足十年再補交稅款,也相當於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資本利得與股息的安排

股權轉讓安排通常發生在股息分配之後。此項籌劃技巧也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的。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士轉讓其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所得超過其出資額部分的轉讓收益,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而稅法同時又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人士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徵所得稅。這樣,如果外國投資者在股權轉讓之前讓被投資企業進行股利分配,合法地使轉讓價格降低,使其股權轉讓所得接近或低於其原始出資額,就可以實現避稅。此外,如果考慮到被投資企業正常運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帶來經營上的困難,可以先將該股利掛在資產負債表“應付股利”專案,待以後再進行分期支付。這樣,在不影響企業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同樣可以使轉讓價格降低,達到避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