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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階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模擬題答案

高階經濟師 閱讀(2.6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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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題一

2016高階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模擬題答案

【答案】

(1)甲公司有權將用於抵押的3臺裝置出租給丙公司。根據規定,抵押權設定後,抵押物仍然歸抵押人佔有,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無權就用於抵押的3臺裝置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裝置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裝置設定抵押,但是未辦理登記手續,其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的戊公司。

(3)

①用於質押的轎車滅失前,甲是該轎車的所有權人。根據規定,動產物權的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和乙雖然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是轎車尚未交付,所有權未發生轉移。

②乙公司對該轎車不享有質權。根據規定,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佔有時設立。在本案中甲公司僅將用於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交給乙公司保管,並未實際交付該轎車,因此質權尚未設立。

(4)丁公司不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對於其他標的的租賃,並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5)甲公司無權要求丁公司對轎車的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案中,轎車的毀損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並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6)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合同標的物轎車已經毀損,甲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應當對乙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

(7)如果甲公司怠於行使其對庚公司的債權,乙公司有權行使代位權,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債務。根據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案例分析題二

【答案】

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1)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股東大會批准。

(2)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稽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稽核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3)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收購協議應是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4)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案例分析題三

【答案】

(1)①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10萬元,未達到註冊資本的20%。②貨幣出資總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額為340萬元,超過了註冊資本的30%。③甲以專利權出資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本題中,甲以智慧財產權出資符合規定。乙以商譽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④甲、乙的.出資期限符合規定,丙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本題中,丙的出資期限超過了2年。

(2)①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②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③首次股東會由丙召集和主持。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④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股東會的通知時間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4)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