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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收入概述
1.收入的概念和特點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應具備以下特點:
(1)收入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2)收入會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3)收入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
【提示】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或出售無形資產等非日常活動取得的經濟利益的淨流入屬於營業外收入的核算內容(即利得),不屬於企業的收入。
2.收入的分類
第一節 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判斷企業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給購貨方,需視情況不同而定。大多數情況下,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伴隨著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而轉移。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企業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後,如仍然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或仍然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則此項銷售不能成立,不能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
【提示】如企業對售出的商品保留了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則不受本條件的限制。
(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提示】如果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而予以確認,同時確認了一筆應收債權,以後由於購貨方資金週轉困難無法收回該債權時,不應調整原會計處理,而應對該債權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
(四)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提示】收入確認的時間:
1.採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2.採用託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在發出商品且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3.採用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的,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4.採用支付手續費委託代銷方式銷售商品的,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二、一般銷售商品業務收入的處理
第一,在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時,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第二,結轉對應的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等。
基本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應收票據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跌價準備(銷售存貨所對應的跌價準備)
貸:庫存商品
三、已經發出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的處理
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五項條件,不應確認收入。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
基本賬務處理:
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成本價)
貸:庫存商品(成本價)
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時: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售價×適用稅率)
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提示】“發出商品”科目的期末餘額應在資產負債表“存貨”專案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