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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做賬的九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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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給一些會計新人會計做賬誤導,本人作為一個會計老人現在把這些是是非非進行做一個簡單梳理。本文僅以企業為例,不涉及其他單位。

會計做賬的九大誤區

  一、把借貸相等當成填制會計憑證的唯一目的

填制會計憑證借貸肯定要相等,但是不能把借貸相等當做是唯一目的。實務中更多的需要思考借貸相等之外的其他事項。以下羅列做賬需要考慮的事情。

A:審查票據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B:會計憑證各項要素是否填寫齊備、準確;

C:報銷是否符合公司內控制度和流程規定。報銷程式是否合理,簽字是否完備、審批許可權是否適當;

D:審查票據要素(時間、地點、金額、票據號)與業務內容是否相符;

E:各項支出是否有預算,有預算的是否符合預算規定。超預算的是否有處理方案;

D: 摘要填制是否便於日後查賬和查詢,資料是否便於日後提取和加工;

F: 特殊事項是否按照制度,或者相關領導批准;

G:風險防範意識,填制憑證時一定要有稅務風險、法律風險意識;

H: 費用報銷時就要有預算控制的意識。招待費、廣告費等還要時刻關注是否超所得稅扣除限額;

I: 其他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管理會計的要求。

  二、沒有發票不會做賬

由於我國稅收管理過分依賴 “以票控稅”,給會計人造成會計做賬必須要見到發票才能做賬。沒有發票不能入賬。和沒有發票入賬了也不能稅前扣除的誤區。

沒有發票當然可以入賬,至於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那是稅法的事情。實務中不少人把會計和稅法搞混淆了。甚至出現見票做賬,無票不入賬,沒有發票不會做賬的狀況。會計和稅法的相關規定中都沒有發票是唯一合法有效憑證的規定。會計人員不必把合法有效憑證等同於發票,同時當遇到稅局人員只認可發票是唯一合法有效憑證時,需要據理力爭。那麼還有一些不需要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的。如下:

A:工資薪金,獎金;

B:社保費用、工會經費;

C:職工福利費 ;

D:銀行借款利息支出 ;

E:鉄路部門票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檔案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可暫延用其自行印製的鐵路票據);

F:資產減值損失;

G:違約金支出;

H:罰款支出;

I;定資產計提折舊 ;

J:準備金(符合稅務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

K:給境外企業的勞務費用(涉及的勞務行為全部發生在境外,則不需要在中國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因此不需要正式發票。企業憑藉境外企業開具的賬單、外匯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匯證明、合同等可稅前扣除。);

L:其他符合規定的不需要發票的情形。

  三、收據不能入賬,也不能稅前扣除

3.1 實務中經常有人問,收據能不能報銷?有人說收據肯定不能報銷。其理由是收據不能稅前扣除。這個問題就是典型的混淆了會計入賬和稅法稅前扣除。符合會計準則入賬要求就可以入賬,至於能否稅前扣除那是稅法的事情。如果收入入賬了,但稅法不能稅前扣除。那就直接在稅法層面做調整唄。試想企業人員開展業務活動,如果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取得發票。那麼就因為不能稅前扣除就不讓報銷?意思是自己承擔這個費用? 有人可能說這樣一般都內帳。對於兩套賬這種違規操作實在不想多說,且做且珍惜吧。

3.2 解決了收據入賬的問題,那麼收據可以入賬,但是能否稅前扣除?很多人想當然的說“以票控稅”肯定不讓扣除。如果企業會計做賬都是“以票控稅”這種頑固的思維的話,可能帳真的沒法做。下面看看日常哪些收據可以稅前扣除吧。(見財綜[2010]1號《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A:由政府各部門開具收費票據;

B:由各事業部門開具收費票據;

C:捐贈收據;

D:工會經費收據;

E:法院的訴訟費執行費收款收據;

F:軍隊收據;

G:其他符合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收據。

  四、白條不能入賬,也不能稅前扣除

關於白條能否入賬的問題,還是和本文第三點收據入賬觀點一樣。入賬和稅前扣除是會計和稅法的兩個事情。白條可以入賬,但是能否扣除就要看稅法的相關規定了。其實關於白條企業應該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符合會計準則入賬要求就可以入賬,如果此項支出並不符合稅法稅前扣除要求。也是如實調整就可以了。此時就是把會計和稅法區別對待。

現將日常可能存在的白條可以稅前扣除簡單羅列如下。以下最終能否稅前扣除,必須經過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且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輔助證明發生的費用屬於稅法認可的合理,真實的合法有效憑證。比如發生的經濟事項的支出,是否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比如支付的經濟活動的賠償款不屬於價外費用的部分,是否有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等書面檔案。

A:獨生子女補助、高溫補貼,取暖費補貼;

B:離職補貼;

C:賠償;

D: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罰款。

E:付給個人的各種補償、賠償費用。(拆遷賠償、青苗補償費;但需有相應的賠償協議等證明檔案。);

F:卹金、救濟金等福利補助;

G:喪葬費;

H: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以上構成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會計憑證都要有原始憑證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 規定,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所以除結賬和更正錯誤記賬憑證可以不需要有原始憑證外,其他都需要有原始憑證。

  六、憑證摘要不重要

在會計憑證填制中,我們認為會計科目用對了,金額沒錯。其他的事情事情就無所謂了。至於憑證摘要不太關心,甚至認為可以忽略不計。首先憑證設定這個摘要肯定是有用的,只是實務中你可能沒有用好。要把憑證摘要寫好也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我們需要從兩個方向去把握。一是摘要寫得太簡單。比如業務人員報銷差旅費,摘要直接寫“差旅費”。比如日常報銷費用,直接寫“報銷”。這麼寫都過於簡單。寫了和沒寫是一樣的。基本的要素,時間,人物都沒有涵蓋進去。無法為日後查賬,更不利於分析取數。二是寫的太細,寫的太細那就不叫摘要了,那就詳細記錄。同時在當前的'會計環境下,企業存在一些“你懂的”事項支出。如果寫的太細問題也挺嚴重。此處就不詳細說了,你懂的。所以憑證摘要書寫要做到簡練而不簡單,全面而不繁瑣。最好的就是精準又準確。

  七、把稅法當成做賬準則

實務中很多會計做賬都是按照稅法來,讓會計準則陷於尷尬的境地。探究原因很多。一是會計自我把做賬定位為報稅的目的,做賬的終極目的就是報稅。或者說老闆把會計業定位為一個報稅的,老闆不關心你什麼報表。老闆只關心銀子多少。怎麼少繳稅。由此導致會計做賬就是為了報稅服務。所以怎麼樣符合稅法就怎麼操作。此種現象在小企業比較嚴重。甚至有會計人員希望會計和稅法完全統一起來。二是會計人員混淆了了會計和稅法的規定。對於一些稅法和會計的規定未區別對待。比如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4]75號),“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很多人就此認為固定資產在會計上的入賬條件,改為5000元以上會計上計入固定資產,5000元以下就計入費用。或者會計人員認識到了這個是稅法的規定,但是認為如此操作調整太麻煩了,為何不按稅法來呢?這樣彙算清繳簡單易行。對於實務中按照稅法來做賬的爭議很多,在理論層面和實務層面各自都有其道理。但是我們會計人員至少要知道做會計有個準則在那,知道按照會計準則應該怎麼操作。也知道會計和稅法之間存在差異。而不是把稅法規定當成做賬的準則,自己還不知道,且把會計稅法混為一談自己渾然不覺。會計人員不能自己把自己畫地為牢,把自己限定為報稅會計。更多的思考未來會計資訊化,資料化。以及管理會計的職能。雖然眼前的會計職場和客觀環境是如此,但是套用一句俗話,生活不只是苟且 還有詩和遠方。

  八、會計做賬不需要考慮稅法

第七點是說不能把稅法規定當成會計準則。強調的是會計準則和稅法要區分清楚。那麼是否意味著做賬完全就是按照會計來,一點都不需要考慮稅法呢?如果你這麼想又走入了另外一個極端。理論上說會計和稅法是橋歸橋路歸路的關係。兩者目的不同,不可能也沒必要完全統一起來。差異的存在正是其目的不一導致的。可是實務中以及“會計環境”的影響,現實條件中沒有條件會計做一套帳,稅法做一套帳,然後井水不犯河水。在目前的徵管條件下稅法更多的是認可會計在真實,合理的處理基礎上,對會計的賬務進行性調整。由此稅法會出於徵管的成本等因素的考慮會在會計處理上做出一些規定。所以我們做賬不得不考慮稅法上的事情。比如筆者曾就彙總了一文《稅法要求分別核算的情形》,其中文中就要求會計的分別核算否則在稅法上不能享受某種優惠和政策。比如關於股權、資產劃轉(財稅〔2014〕109號),就對會計處理做出了專門規定。如果會計處理不正確將可以導致不能按政策操作。還有最近出臺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稅[2015]119號文),其政策中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未分別核算,劃分不清的不得加計扣除,其中還對企業設定輔助賬有要求。還有其他的稅法對會計處理做的規定,至於財稅界對此稅法干涉會計的規定褒貶不一。作為實務一線的會計人員還是老實按規定走吧。

  九、根據單據種類做賬

實務中會計做賬很多是根據發票或單據的型別來做賬,最經常看到的是見到餐飲費發票就計入業務招待費。會計做賬時應該按業務的性質來確定成本費用的歸集科目,而不是根據單據的種類來確定會計科目。如餐飲票根據業務性質可以入業務招待費,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可以計入“差旅費”可以計入“會議費”,可以計入“職工教育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