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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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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也就是研究開發成本支出。我國會計和稅法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包括內容的規定不完全一致。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企業研發費用的文章,一起來看看吧:

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

  一、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應用指南指出,將研究開發專案區分為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企業應當根據研究與開發的實際情況加以判斷,企業內部研究開發專案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會計處理是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5項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企業對研究開發的支出應當單獨核算,比如直接發生的研發人員工資、材料費,以及相關裝置折舊費等。同時從事多項研究開發活動的,所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合理的標準在各項研究開發活動之間進行分配,無法合理分配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應予資本化的支出,在費用發生時,借記“研發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形成資產時,借記“無形資產”,貸記“研發支出”。

  二、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務處理

2008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如何在稅前進行加計扣除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一)稅法對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研發專案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三)研發費用的支出範圍

允許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支出範圍國家正在制定,即將下發執行。在新規定下發之前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執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專案,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四)研發費用的歸集與核算

1、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與研發費用管理制度,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

2、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專案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額。

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發費用支出。

4、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在相關科目下,設定明細科目,核算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並按照研發專案設立專案臺賬,按納稅年度歸集、統計研發費用。

5、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未按照規定準確歸集與核算研發費用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6、企業研究開發費各專案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彙總額計算不準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

(五)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方法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專案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3、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應報送的有關資料

企業應於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資料不齊全的,應於彙算清繳截止期內補齊有關資料,否則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立項的決議檔案;

5、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的合同或協議;

6、研究開發專案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7、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企業如有縣級以上行政部門和國家批准設立的基金會(機構)下達的科技計劃專案(任務)書、研發資金補助憑據等有關資料的,應一併報送。

(七)建立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稽核和徵詢制度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稽核。對符合規定的,准予稅前加計扣除;認為不符合規定不準予稅前加計扣除的,應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複審確認。

稅務機關對研發專案存有異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提供科技、經貿等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的鑑定意見書,或會同同級科技、經貿等有關部門複核,必要時徵詢專家意見。

(八)企業集團內的研發費用的處理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專案,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企業集團採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專案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專案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集團採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專案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企業集團採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專案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如企業集團成員公司設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省稅務機關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