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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借款費用資本化還是費用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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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化是指符合條件的相關費用支出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作為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類專案管理。簡單地說,資本化就是公司將支出歸類為資產的方式。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借款費用資本化還是費用化的問題,歡迎閱讀。

關於借款費用資本化還是費用化的問題

座落在某縣工業園區的甲、乙兩家紡織企業,因產品相近、地點相臨,兩企業在政府的促成下達成了收購協議,即甲企業以賬面價收購乙企業,乙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虧損由政府出臺政策予以彌補,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交接雙方及政府部門產生了分歧。

  分歧產生

乙企業成立於2006年10月,於2008年1月1日投入生產,有貸款5200萬元,賬面反映在建工程部分承擔貸款利息224萬元。甲企業認為乙企業所貸款項為流動資金貸款並不是目的明確的專項借款,貸款利息部分應予費用化;乙企業及政府有關部門認為貸款部分實質上是為購置裝置及建造房屋使用的,衍生的利息應該計入資產。

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規定的最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其中房屋按折舊年限20年提取。政府相關部門認為,固定資產20年的折舊年限太短,應按使用年限即房屋設計使用壽命50年提取。這樣一來,因折舊年限不同而產生的分歧影響利潤190.07萬元。

  癥結何在

在甲、乙兩家企業及政府三方意見難統一的情況下,它們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乙企業進行商定程式審計,執行該項任務的註冊會計師通過深入細緻的分析,弄清了三方意見不統一的癥結,即三方對會計制度的理解不一致。

甲企業的觀點符合《企業會計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即“除為購建固定資產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政府有關部門的觀點符合新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二條規定: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借款所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購建或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為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佔用了一般借款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所佔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以資本化的利息金額。

從上述表述中可看出,新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突出了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原則,對於借款費用資本化已不再區分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只要符合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條件即可: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借款費用已經發生;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本文中乙企業所貸款項5200萬元,雖然形式上是流動資金(一般)借款而非專門借款,但是實質上有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的,當然也有作為流動資金的。對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的在滿足資本化條件後,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在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前所發生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後所發生的,應於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流動資金應於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方案出爐

找到癥結後,事務所執行該項任務的註冊會計師提出瞭如下解決方案:對於有分歧的貸款利息部分,從企業成立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到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生產活動已經停止,以每月與銀行實際結算的利息按比例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之間進行分配,由固定資產承擔的部分予以資本化,由流動資產承擔的部分予以費用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參照財政部1993年頒佈的《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相關規定執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規定房屋折舊年限30-40年,這次三方結算盈虧時建議採用35年的折衷方案。

方案提出後,甲、乙企業及政府三方都覺得方案與事實貼近,可行性強,於是都接受了該方案。

  兩點啟示

企業會計核算一定要按企業適用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如乙企業在籌建期間預付裝置購置款,企業作“預付賬款”處理,而不是按其適用的《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工程物資——預付大型裝置款”科目中核算,使得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分類錯位,引起利息分配不均。

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不能機械地理解制度規定,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以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