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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發展情況

保險經紀人 閱讀(2.23W)

導語:國際上,現代保險經紀已有百年歷史,保險經紀在一些保險發達國家是保險營銷的一種重要形式。通過觀察分析保險經紀在這些發達國家的發展情況,對發展我國保險經紀可以有所借鑑。下面就讓小編來為你們簡單介紹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發展情況吧!

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發展情況

  一、英國:管理甚嚴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英國的保險經紀制度影響最大,保險經紀人的力量最強。據統計,英國保險市場上有800多家保險公司,而保險經紀公司就超過3200家,共有保險經紀人員8萬多名。英國保險市場上60%以上的財險業務是由經紀人帶來的,"勞合社"的業務更是必須由保險經紀人來安排。

英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起源於海上保險。英國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於1906年,並於1910年被英國政府貿易委員會予以註冊。1977年,英國通過了《保險經紀人法》,並設立了專門的法案機構即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和英國保險經紀人註冊理事會(IBRC)。

英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相當嚴格,其主要表現在:

(1)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保險經紀人註冊理事會,頒佈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在英國,只有經過註冊理事會註冊的個人或法人才能以"保險經紀人"的身份開展業務;

(2)進行嚴格的財務管理。《保險經紀人法》規定,保險經紀人的資產要超過負債1000英鎊,而且要開設獨立的"保險經紀人帳戶";保險經紀人每年要向註冊理事會提交審計過的帳戶及有關證明;執業保險經紀人必須提交一定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25萬英鎊,最高為75萬英鎊;

(3)嚴厲的懲罰條例。註冊理事會最嚴厲也是唯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將違法者除名。除名後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利用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

  二、德國:個人參與

在德國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作用顯著。在德國,保險代理人被稱作是保險人"延長的手",而獨立保險經紀人則有被保險人的"同盟者"之稱。目前,德國的保險經紀人總數為3000多人。在個人保險業務方面,8%的業務量是由經紀人帶來的,高於銀行代銷(5%)和保險公司直銷(7%)。而在工業企業保險業務的銷售上,保險經紀人舉足輕重,50%-60%的業務量是由經紀人帶來的,遠遠超過了保險代理人(10%-20%)的業務量。

在德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主要依據《民法》來進行。德國《民法》規定,保險經紀人在從事保險經紀活動過程中,因自身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單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而且保險經紀人必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維護他們所服務物件的利益。

由於德國的相關法規沒有關於保險經紀人資格條件的規定(這點與其餘歐美國家不同),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個人和機構進入保險經紀行業。他們大多以金融顧問、保險顧問或保險諮詢專家的身份,從事一些具有保險經紀性質的活動。而一些大工業公司,除了依靠職業保險經紀公司進行風險管理和保險安排外,甚至自己設立保險經紀事務所,負責本公司的風險鑑別、評估工作。保險經紀已經深入德國民眾生活。

  三、美國:財險為主

美國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市場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業務的保費收入達7364.7億美元,居世界首位。壽險業務保費收入為3493.9億美元。美國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眾多,達五千多家。保險經紀人在美國市場上發揮著一定的作用,但遠沒有英國那麼重要。

在財險方面,美國以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為中心,進行保險營銷。經紀人主要招攬大企業或大專案保險業務,經紀公司多設在大城市。經紀人的佣金支付標準以保險人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來確定。商業火災險的佣金率一般為保費收入的19%,一般商業責任險的比率為18%,汽車險為16%,勞動力補償險為 10%左右。雙方通過討價還價還可以有所浮動。

在壽險方面,保險經紀人幾乎不介入。在一些州(如紐約州)有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辦理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業務。

雖然保險經紀人在美國市場上的作用不是特別突出,但有關部門對其監管仍相當嚴格。除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規範外,政府還在各地區委派了許多保險特派員,他們有權對違規的保險經紀人發出警告、進行罰款、責令暫停營業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四、日本:特點鮮明

日本保險營銷制度有自己鮮明的特點。日本保險營銷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職員和代理店來進行。其非壽險90%以上的業務由代理店來招攬。

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險法開始實施,經紀人這一形式才被引進。日本引進經紀人制度採用的是登記制(申請登記即可),而不是執照制。經紀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記註冊,但要求經紀人寄存一定數目的保險金,超過最低保證金的部分由經紀人投保賠償責任保險(E&Q)。

日本有關專家指出,由於日本保險業長期以來都實行代理店制度,這種制度效果良好,而且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險經紀的功能,日本的保險經紀要取得實質性發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