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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公司設立審批流程條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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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鑑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公司設立審批流程條件指南

  保險公估人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理賠是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在保險業發展初期,對保險標的檢驗、定損等工作往往由保險公司自己進行。隨著業務的發展,這種保險公司“全程包辦”方式的侷限性日益暴露: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專業侷限性越來越難以適應複雜的情況。保險公司從經營成本考慮,不可能配備眾多的、門類齊全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而保險公估人能協助保險公司解決理賠領域的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諸如經濟、金融、保險、財會、法律及工程技術等領域方面的問題,從而促進保險運作在理賠領域良好地進行。

2、保險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賠人,直接負責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和定損,做出的結論難以令被保險人信服。保險合同的首要原則是最大誠信原則,由於保險合同訂立雙方的資訊不對稱,在承保和理賠階段,以及在危險防範和控制方面,都存在違背這一原則的可能。而地位超然、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勘、鑑定、估損的保險公估人作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員”的身份出現,獨立於保險雙方之外,在從事保險公估業務過程中始終本著“獨立、公正”原則,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是等距離關係,而不像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易受主觀利益的驅動,能使保險賠付更趨於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緩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理賠領域的矛盾。“訴訟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調解,而調解又不如預先防止發生法律糾紛,這幾乎是不言而喻的。”

3、保險公估人代替保險公司獨立承擔保險理賠領域的工作,從而實現了保險理賠工作的專業化分工。這種分工一方面有利於保險理賠技術的不斷升級和橫向交流,並能促進保險公估業整體執業水平的提高,從而促進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由於規模效應以及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減少,必然會大大降低保險理賠費用從而降低保險成本,從而最終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中對於保險公估機構的定義“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鑑定”。由此來看,保險公估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獨立的對保險事故所涉及的保險標的進行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活動的行為。

保險公估的出現與保險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事務的日益增加和複雜化產生了專業性的需求,為專門從事保險公估工作的保險公估人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保險公估公司設立審批流程條件指南----申報材料

  (一)保險公估機構(非集團)所需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簽署的《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和《保險公估機構自然人股東個人簡歷表》,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承諾書;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以及投資資金來源符合中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宣告;投資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宣告;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影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財務分析、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業務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資訊化管理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以及業務服務標準等;

9.擬任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及有關證明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影印件;

10.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等;

1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報送一式2份)

  (二)保險公估服務集團(控股)公司所需申報材料:

1.《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設立申請委託書》;

2.設立申請書或更名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擬設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

3.擬成立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的名稱、成員企業及企業集團章程;

4.可行性報告及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設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組織機構框架、發展戰略、內部控制體系,以及公司章程、業務管理制度、資本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

5.籌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團內各公司的股權整合方案、股權結構、子公司的名稱和業務類別、員工及債權處置方案等;

6.創立大會決議,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設立集團公司或者更名的決議;

7.《投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股份認購協議等,投資人是機構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其他背景資料以及加蓋公章的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影印件;

8.加蓋公章的集團重要成員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影印件;

9.依法成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審計報告(原件),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影印件;

10.《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

11.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檔案;

12.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1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報送一式2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一)保險公估機構(非集團)

1.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9.擬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二)保險公估服務集團(控股)公司

  除滿足(一)1-8中審查原則及標準外,還需要滿足:

1.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2.保險中介業務收入佔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