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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常見財稅處理問題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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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是財務、稅務的簡稱,一般指會計、財務管理、審計、稅務方面。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會計常見財稅處理問題彙總,歡迎大家參考!

會計常見財稅處理問題彙總

  【問】職工因請病假而被單位扣掉的部分工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併入工資中?

【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是實際發放到職工手中的工資,所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併入請假扣掉的部分工資。

  固定資產盤虧的財稅處理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虧屬於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計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這一點財稅處理一致,一般不需要納稅調整。

  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財稅處理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及為職工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均屬於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財稅處理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化妝品製造、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會計上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全部計入當期“銷售費用”科目核算,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由於稅法上允許廣告費和業務費的餘額無限期向後結轉,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一所得稅》規定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職工教育經費的財稅處理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比例應按國家規定,借記“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於其稅法上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形成了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轉讓商標使用權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問】我公司和甲公司達成協議,將我公司的商標交給甲公司使用,每月費用是10000元。請問我公司需要進行哪些賬務處理?應該繳納什麼稅?

【答】轉讓商標屬於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需繳納營業稅。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僅僅是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出讓方仍保留對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受讓方只能取得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在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情況下,由於轉讓企業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不登出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應交的營業稅屬於與轉讓有關的支出,因而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相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每月月初收到商標使用費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

同時計算出應繳納的營業稅(10000×5%),並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其他業務支出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